鄂教体艺〔2014〕10号《湖北省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5-05-30 06:13:42

湖北省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

(2014年7月3日湖北省教育厅 鄂教体艺〔2014〕10号公布)



为了推动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各项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依法实施学校体育工作,切实履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职责,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学校体育的各项政策法规,督促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切实履行学校体育工作职责,动态掌握学校体育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信息报告的长效机制,推进学校体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实行"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是加强学校体育的基本工作制度。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客观分析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促进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和改革成果的转换运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推广典型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指导,解决突出问题,为学校体育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分为"重点工作报告"、"常规工作报告"两类。重点工作报告为教育部规定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常规工作报告为省教育厅部署的学校体育年度重点工作的内容。

第四条 重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基本情况、体育教学和课余体育活动、体育师资、运动场地设施、学校体育评估及等级、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体育经费、体育考试实施、规章制度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常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教育部、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学校体卫艺及国防教育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省教育厅及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内容有,履行管理职责、制定政策规章、专项工作管理、主要活动开展、本地工作特色、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具体内容按省教育厅当年编制的条目内容报告。

第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全面总结本辖区学校体育工作,负责采集、汇总相关工作基础信息和数据,编制本级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各县(市、区)所报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和反馈,并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重点工作报告按年度进行。每年报告内容的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计算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按照《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表》(见附件2、3)的内容进行逐项汇总填报,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各市、州的汇总数据信息后上报教育部。

第八条 常规工作报告时间,按照工作推进情况分上、下半年两个时段报告,上半年为7月30日前,主要报告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下半年为11月底前,主要报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有关工作信息的报告,依据下列条款填报。

(一)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估情况一栏,统一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教体艺〔2014〕3号)的要求,学校应每年按《指标体系》组织一次自评,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逐级复核、逐级填写《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逐级形成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和逐级公布复核结果的办法开展复核工作。

(二)体育场地器材达标情况,统一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规定进行统计。体育馆等场地标准,参照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中小学体育设施技术规程》(JGT/T280-2012)。

(三)体育课开足数,是指按照中发〔2007〕7号、鄂发〔2008〕10号文件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的学校数。大课间体育活动数,是指每天统一安排全校性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学校数。

(四)体育教师缺额百分比,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工作量计算办法,短缺的体育教师人数占国家规定教师总人数的比例,达标人数可以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体育教师参训人数,是指体育教师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人数。

(五)体育场地经费支出,是指学校每年在体育场地建设、修缮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体育专用器材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会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体育专用器材支出及大件器材补充、添置的费用。

(六)体育工作经费,是指学校组织定期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质测试、比赛、教师培训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学校体育的费用。

(七)体育专项督导覆盖率,是指地方教育督导中对学校体育工作督导的学校数量占地方学校数量的比例。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包含在相应办学层次统计数据中。

第十条 各地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表》和"常规工作报告"的相关数据信息,必须在各县(市、区)完成报表、报告和报送的基础上,完成本级的报告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整保留相关数据信息的原始资料,以便提供上级部门检查使用。

第十一条 全省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汇总各市、州年度报表的数据信息基础上,完成省级报表的最终填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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