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产业〔2015〕10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5-31 05:21: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5〕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印发了《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石化产业布局进行了总体部署,旨在通过科学合理规划,优化调整布局,从源头上破解产业发展的“邻避困境”,提高发展质量,促进民生改善,推动石化产业绿色、安全、高效发展。与此同时,国务院出台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为做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近年来,国内陆续发生多起因PX等项目建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仅严重损伤了政府公信力,而且损害了石化产业声誉,对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今年4月6日古雷石化基地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装置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再次引起了民众和媒体对石化产业发展的关注。这些事件的发生,既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地方监管缺失密不可分,也与民众对PX等石化产品认知不足、舆论宣传引导不够密切相关。为此,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石化知识的科普,提高民众认知水平;要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社会正能量,为《方案》实施及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分级分类做好专题宣传、公益广告和形象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及时发布产业发展动态,积极回应舆情热点和公众合理关切。咨询机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咨询指导,及时解疑释惑。相关企业要定期开展社区走访、专栏宣传、专题讲座、公众开放日等活动,邀请公众代表、公益组织实地考察。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产业的认知认可度。

二、维护区域社会稳定

做好区域社会稳定工作是石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区域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评估程序,强化运作规范,全面分析论证;决策前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是注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项目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实行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前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及时、充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出现的舆情热点高度重视,分类甄别,妥善处理,及时消除隐患。探索建立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同时,防止少数人蛊惑煽动民众闹事,对无理取闹、别有用心借机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确保社会稳定。

项目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深化“责任关怀”理念,形成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相得益彰、和谐共荣的格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产品营销策略,积极参与民生工程建设,使当地民众及时享受产业发展成果,形成利益共同体,消除对立情绪。不得以项目建设为名,在国家政策之外向地方索取经济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统一项目审批方式。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方案》内炼油扩建、新建乙烯、新建对二甲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为统一《方案》内项目审批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方案》内的煤制烯烃项目(见附件)、新建炼油项目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考虑到《方案》并不涉及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布局,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各地要按照《方案》确定的规划布局和新建项目(基地)相关指标要求(见附件),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规定和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清理、确认和修法工作结束后,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海洋环评)作为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四、强化项目全程监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方案》得到贯彻落实。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和规定,指导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核准(备案)等文件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要及时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加强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设计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异地巡检、专项治理等多种方式,加大项目生产运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

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投资完成等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履行各项手续,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及相关标准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必须通过安全环保等部门审查验收方可投入试生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生产过程中要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定期自查自纠,建立并完善安全环保事故应对预案和救援体系。

五、建立纵横协管体系

《方案》实施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加强部门横向协作、系统纵向联动,形成合力十分必要,为此成立《方案》实施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我委产业协调司和相关部门主管司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中央企业和项目业主、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检查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部署后续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办公室主要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提出《方案》调整意见等任务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服务方面的基础工作。相关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业主在每个季度的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上季度的《方案》实施进展、存在问题、经验教训以及相关建议等情况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并提供年度工作报告。

石化产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强度大、产业关联度高。我国乙烯、对二甲苯等中高端石化产品严重短缺,市场潜力较大。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抓好《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拉动社会投资和稳定经济增长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作配合,强化安全监管,加快推动《方案》内石化基地及重大项目的建设。

附件:

1. 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表

2. 新建项目(基地)相关指标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表

 

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表


 
附件2:新建项目(基地)相关指标要求

一、新建炼油项目

是指新建以原油、凝析油等为原料生产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的项目,包括原有装置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建炼油项目应布局在产业基地内,按照炼化一体化、装置大型化的要求建设。单系列常减压装置原油年加工能力达到1500万吨及以上,一、二次加工设施配套齐全,油品质量达到国Ⅴ标准,炼油装置单位能量因数低于7,COD、氨氮、二氧化硫、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近零排放。

二、新建乙烯项目

是指新建以石脑油(含凝析油分离的石脑油馏分)、轻烃等为原料,采用蒸汽裂解工艺路线生产乙烯为主的低碳烯烃项目,包括原有装置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建乙烯项目应布局在产业基地内,按照炼化一体化、装置大型化的要求建设。乙烯装置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及以上,吨乙烯燃动能耗低于610千克标油,COD、氨氮、二氧化硫、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近零排放。

三、新建对二甲苯项目


是指新建以石脑油(含凝析油分离的石脑油馏分)、混合二甲苯等为原料生产对二甲苯的项目,包括原有装置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建对二甲苯项目应布局在产业基地内,按照炼化一体化、装置大型化的要求建设。对二甲苯装置年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及以上,氢气和重整抽余油等副产品实现综合利用,芳烃联合装置的吨对二甲苯燃动能耗低于500千克标油,配套原料油处理装置燃动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COD、氨氮、二氧化硫、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近零排放。

四、新建煤经甲醇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

是指以煤为原料经甲醇生产烯烃的项目。单系列甲醇制烯烃装置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及以上,整体能效高于44%,吨烯烃耗标煤低于4吨,吨标煤转化耗新鲜水低于3吨,废水实现近零排放,固体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五、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是指新建以苯为原料,生产MDI单体和聚合物的项目。MDI生产过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高危工艺,项目应布局在合规设立并以石化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系列装置年生产能力达到40万吨及以上,COD、氨氮、二氧化硫、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近零排放。

六、新设立石化产业基地

新设立的石化产业基地应布局在地域空间相对独立、安全防护纵深广阔的孤岛、半岛、废弃盐田等区域,按照产业园区化、炼化一体化、装置大型化、生产清洁化、产品高端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产业链设置科学合理,原油年加工能力可达到4000万吨以上,规划面积不小于40平方公里。物流条件优越,原油、成品油具有管道或船舶运输条件。原油和成品油罐区总能力达到600万立方米。项目COD、氨氮、二氧化硫、细颗粒物等污染物实现近零或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实现无害化处理。陆域安全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区内不得保留非关联常住居民、企业和产业。临水区必须设立防护沟,在充分考虑雨天叠加影响的前提下,防护沟和事故池总容量必须满足基地消防需要。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5157.html

本文关键词: 发改产业〔2015〕10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石化产业, 规划布局, 方案, 贯彻落实,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