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函〔2018〕17号《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
教高函〔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院校局,部(委)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8〕3号)要求,在各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推荐基础上,经专家综合评议和公示,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认定74家高校附属医院(牵头医院)为首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有关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建设力度,切实发挥好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在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快构建示范性临床教学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着力建设高水平临床师资队伍,促进院校医学教育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有机衔接,带动提升我国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全面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有关高校及所在附属医院要加大经费投入,持续加强建设。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要将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纳入“十三五”期间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支持。军队和地方所属高校也要对示范中心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依托教育部高等学校临床实践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示范中心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首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名单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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