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19〕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七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3 14:19:02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七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队伍建设,经研究,我局决定启动第七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含新增业务范围)、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含大专院校及中央各部门直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上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gl.sach.gov.cn/sachhome/approval/admin-approval-manage.html)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类别和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资质。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报送单位资质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及材料寄出时间为准。我局将在2月下旬组织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一级资质施工单位和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名单,并于3月初在我局官方网站(http://www.sach.gov.cn)公示。

二、业绩与人员要求

业绩及人员须符合上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业绩及人员数量不满足规定数量的从业单位,暂不得申报甲、一级资质。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非独立承担的项目不得作为有效业绩。应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对于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截止申报前在该单位的持续缴费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审核时不予认可。

三、其他有关事项

我局将在2019年上半年启动文物保护工程个人从业资格考核工作,并开放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申报平台,平台开放后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实行互联网在线申报,即报即审,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业绩及人员暂未达到上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的单位,可在考核达标后再行申报。

联系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秘书处 孙滢

电话/传真:010-84639925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文物处 姚丞

电话:010-56792082   传真:010-56792133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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