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电函〔2014〕76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6-05 05:24:0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4〕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创建以来,吸引企业集聚,发挥辐射带动效应,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模式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引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关于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有关要求,商务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推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产业集聚形式包括电子商务产业专属园区、具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要素的工业园区等。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

(三)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四)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所在地政府部门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已制定出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原则上每省可申报不超过3个示范基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申报不超过2个示范基地,已有3个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省可酌情增加1个申报对象。现有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涵盖的区域不再参与申报。

二、编制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组织编制《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前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战略定位,充分体现本地电子商务特点和比较优势,细化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要做到既重视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也抓好规制、政策、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创建方案要符合地方发展需要,形成长效机制,发挥示范效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汇总创建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纸质2份、光盘1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审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商务部将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方案进行初步评议,组织初审合格的地方进行现场答辩评议及必要的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并公布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

四、落实创建工作


示范基地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方案督促示范基地抓紧开展创建实施工作,落实各项任务,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创建目标,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

商务部将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给予指导,适时开展绩效评估,组织开展示范基地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于洪淼,邵惟楠
电话:010-85093748,65197972
邮 箱:yuhongmiao@mofcom.gov.cn

附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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