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发〔2015〕3号《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6-22 02:48:00

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人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工作制度,结合前几年的试点实践,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农业农村发展,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为切实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农业部于2012年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取得了积极成效。农村实用人才是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做出贡献、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的农村劳动者,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在农业领域,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要求,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为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指明了方向。

认定工作是衔接教育培训和政策扶持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接受教育培训,有利于落实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有利于培养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当前,由于条件保障不足、工作基础薄弱、工作中缺乏必要统筹,一些地方还存在认定工作积极性不高、认定主体和标准不明确、认定程序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进程,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系统规范的认定方法和路径,为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制度积累经验。根据统筹开展认定工作需要,将农村实用人才调整为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同时将新型职业农民调整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统筹开展认定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要求,以服务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为主线,以精准培育为导向,以精细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保障,推进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制度,加快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民自愿。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要求认定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认定的含金量和吸引力,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着力通过政策吸引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得强制和限制农民参加认定。

2.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把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点,把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县作为当前的重点地区,逐步巩固认定工作基础,扩大认定工作覆盖范围。

3.因地制宜,分类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必须结合各地实际,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明确认定条件,细化认定标准,科学分类评价。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认定体系,为实现精准化培育奠定基础。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建立培训制度和统计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认定办法。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进行明确。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认定标准。各地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效益等为参考要素,提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并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三)规范认定程序。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四)做好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鼓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培训获得培训证书,同时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条件农民的统计信息采集(统计信息表见附件2)入库工作。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与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不重复统计。

(五)做好证书发放。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创新发展的原则,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简称“新绿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见附件3),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六)加强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各地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承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员培训,定期对入库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和更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工作实效。认定管理经费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门政策,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契机,争取组织、人社、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社保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挂钩,提高认定的吸引力、含金量和认可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表彰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强认定工作的总结和交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广泛宣传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认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部门及联系人上报农业部农业农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才工作处  龚一飞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  靳  红

电  话:010-59191651  59193080

传  真:010-59193301  59193089

邮  箱:rssrcgzc@agri.gov.cn   kjsjyc@agri.gov.cn

附件:点击下载

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3.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式样
 

 



农业部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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