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15〕1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5〕11号
根据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有关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尿素、过磷酸钙等实施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宁夏等25个省(区、市)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抽查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90家(具体名单见附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农资市场由抽查单位确定,每个省(区)选取2个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肥料样品。
二、监督抽查方法
企业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对标注“配方肥”标识的肥料,要查看与农业部门合作推广配方肥协议或合同,配方肥生产入库和销售台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市场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抽样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 10205-2009、《尿素》GB 2440-2001、《过磷酸钙》GB 20413-2006、《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磷酸二铵、磷酸一铵检测依据为《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 10205-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水溶性磷、粒度、水分。
尿素检测依据为《尿素》GB 2440-2001,其中,标明农业用的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缩二脲、水分、亚甲基二脲和粒度;标明工业用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缩二脲、水分、铁、碱度、硫酸盐、水不溶物和粒度。
过磷酸钙检测依据为《过磷酸钙》GB 20413-2006,检测项目包括有效磷、游离酸、水分、粒度。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 10205-2009、《尿素》GB 2440-2001、《过磷酸钙》GB 20413-2006、《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承检机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五、任务分工
本次肥料监督抽查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8个具有肥料检测资质的部级质检中心实施。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石家庄)负责广东、广西和海南省(区)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沈阳)负责河北、内蒙古和山西省(区)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长春)负责山东、河南和安徽省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杭州)负责江西、湖南和湖北省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郑州)负责浙江、江苏和福建省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广州)负责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省(市)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成都)负责宁夏、陕西和甘肃省(区)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西安)负责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的企业和市场抽检。
六、时间安排
5月1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1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七、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有关质检中心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二)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质检中心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情况、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情况、标签标识及标注“配方肥”生产、销售和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三)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四)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以不合格论处。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肥料定期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保障春季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
1.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抽查名单
2.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包装标识抽查不合格结果汇总表(样本)
5.复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6.掺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7.复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8.掺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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