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2〕126号《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7-05 04:37:4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厅(委、办、局)、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厅(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为防止收缴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再次流入市场,防止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各地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解决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处置销毁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经费保障等问题。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拟销毁的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情况通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主动将本地区具备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并在职能范围内依法提出销毁意见。 


二、保障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对于拟销毁的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参考就近原则,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承担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要根据收缴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如焚烧、填埋、拆解等),加强销毁过程的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销毁任务单位的指导和监控。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环境无害化销毁经费。 


三、加强销毁信息的报送。承担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任务的单位要如实记录销毁商品的种类、来源和数量,在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目内,将销毁情况通报收缴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部门,同时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各省级环保部门按季度统计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见附件)。 


附件:××年×季度××省(区、市)收缴的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情况汇总表 
环办〔2012〕126号《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2012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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