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打假办〔2014〕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7-05 05:02:38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打假办〔201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河南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打假发〔2014〕6号)要求,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针对农村居民消费层次低、识假辨假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现状,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通过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并曝光违法犯罪案件,惩处违法经营主体,端掉侵权假冒窝点,处理违法人员,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加强对涉农重点商品监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围绕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和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针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商品集散地、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突出“两节”、“两会”以及春耕、夏收等重要农时和节庆时段,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生产源头治理整顿。

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生产企业资质清理审查,严肃查处无证制售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农业、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000061,股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套 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门要把好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关,严格许可后续监管。加强对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的指导,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化肥等关系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不合格农用产品流入农村市场。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林业部门组织对核桃、湿地松、木荷、青冈、榉树等15个重点商品树种进行抽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规范持证生产经营行为。对重点区域的种子、种苗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侵权行为新动向,采取主动措施进行控制。

(三)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

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农资等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和农民手中。农业、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增加质量监测抽查频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部门加大对面向农村市场的市、县及中心镇的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农资生产经营户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药品、农资等为重点,查处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对食品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加强违法药品广告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业、林业部门重点查处种子超范围经营、跨地区销售和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农业部门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扩大种子、农药、肥料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工商部门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打击侵权行为,查处恶意攀附企业商标商誉的案件。质监部门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行动,以化肥产品为重点,打击故意降低化肥产品养分含量、化肥产品虚假标注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配合。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假冒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做好涉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强化情报导侦,对涉及农村市场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开展集群战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

(五)及时处理侵权假冒商品。

各执法部门要以《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为指引,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特别是流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六)广泛开展农村市场打假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专项整治内容、政策措施、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特别要针对农民网购消费迅速增加的新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针对农村特点,采取在村头路边刷写宣传标语,在大型批发市场电子广告牌上播出字幕标语,在农村商业网点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向乡镇干部、种植大户和农资经营户等发送手机公益短信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按照专项整治任务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双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投入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检查,帮助基层排忧解难,将资源向执法一线倾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仪器装备,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县级及以下执法部门抽样检验费用、定期检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落实举报奖励以及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三)密切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通过开展市县两级的联合执法、跨部门联合执法、跨系统委托执法,以及加强监管部门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专业农村合作组织信息沟通等有效方式,完善协作机制,凝聚执法合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积极推行监管部门网格化管理,建立并严格实施商品质量可追溯的电子化台账制度。各地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市场监管职能。

(五)推进信息公开,推动社会共治和农村市场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农业“12316”、商务“12312”、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作用,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引导农村居民举报投诉。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打假志愿者”队伍,鼓励青少年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培育面向农村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六)发挥流通主体作用,畅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
商务、农业、邮政部门充分发挥设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公益性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连锁经营超市、便利店等流通主体作用,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净化农村市场商品流通渠道。

四、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4年12月10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4年12月11日-2015年6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搜集、排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线索,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违法犯罪案件,研究推进相关制度机制建设。

(三)总结阶段

(2015年6月20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工作,形成报告,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送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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