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下放区域性价格管理权限;坚持放管结合、放开管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2.坚持依法行政。健全价格决策机制,完善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制度。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
3.坚持群众利益。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着力建机制、保基本、促公平。充分考虑各方面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承受能力,科学把握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加强民生价格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价格改革与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协调推进,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互相促进。
5.坚持放管结合。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更加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完善价格行为监管机制,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开管好。
(三)目标任务。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完善。
——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大力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到2015年年底,省级定价事项大幅度减少,减少幅度不低于60%,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对国家管理的定价事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改革;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省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省级管理的价格,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进一步下放;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省一律放开。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进一步健全。价格利益调节补偿机制更加健全,差别化、动态化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建立,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保两头、放中间”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形成,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依法高效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构建协调联动、权威高效的价格监管体系,深入推进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执法工作,有力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价格听证、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健全价格诚信体系,完善价格纠纷调处机制;构建价格信息服务平台,创新收集和发布形式,引导生产和消费更加及时有效。
二、进一步深化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省级管理的价格,凡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放开铁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行业延伸服务价格;放开多品种营养盐、民爆器材等专营商品价格,促进专营商品管理体制改革;放开部分人才交流、建设服务等中介或专业服务价格,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五)下放区域性价格管理权限。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属区域性的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授权市、县级政府管理。下放水、天然气、热力等部分资源性产品销售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等管理权限。
(六)改进政府定价管理。修订《河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公益事业价格监管,制定科学规范的成本核算规则,加大成本约束力度。完善和落实各类价格联动机制,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七)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的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完善标杆电价和环保电价制度。逐步明确和规范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和准许利润,建立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长效机制,激励电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革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的销售电价分类模式,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进行分类。落实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政策。
(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构建合理的气价体系。完善省内天然气管输定价机制,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九)推进水价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增效。理顺各类水源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合理、节约的工程供水、城市供水水价体系,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推进中介和专业服务价格改革。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十一)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发挥医保控费作用,除对诊疗、护理、检查检验、床位等少数广泛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逐步放开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建立与医改相适应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加快形成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事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二)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或免征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部分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促进节能降耗。全面实行和不断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行两部制热价制度。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施阶梯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对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十四)促进环境保护。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超洁净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强对环保电价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制度,提高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十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十六)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公用事业等领域。落实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交通、铁路运输、电力能源、水利工程、生态环境等基础建设领域。
四、提高价格调控管理水平
(十七)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机制。完善价格调控协调机制,统筹制定价格调控政策。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推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所需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进行安排。
(十八)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机制,以重要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主要生产资料为重点,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准确研判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提出价格调控的政策建议。构建覆盖全省的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和改进价格信息服务。
(十九)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最低收购价格启动机制。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落实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健全成本调查监审制度。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和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成本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健全成本监审制度,逐步实现成本监审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不断促进经营者增强成本自我约束力。
(二十一)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多发、乱收费现象严重的部门、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做到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着力抓好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价格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协作联动等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积极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垄断案件开展调查,严肃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公开曝光典型价格垄断案件;分行业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调研和反价格垄断宣传,预防价格垄断。
(二十三)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积极推行明码实价;建立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和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社会评价机制,开展诚信经商宣传和价格诚信单位、明码实价示范店、示范街等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五、建立托底的民生价格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补贴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和发布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合理设置联动机制启动和终止条件,多渠道筹措补贴资金,确保机制及时启动、补贴及时发放,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
(二十五)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改革机制。在推进居民阶梯式价格改革中,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对群众基本需求用量部分的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并对低收入群众实行一定用量的免费政策。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和租金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气、暖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对公交、殡葬等基本公共服务实行低价或免费政策。
(二十六)完善价格维权保障机制。加强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级统一调度指挥平台和全省统一联动、四级联网、公开透明的价格举报系统,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完善价格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健全涉案、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调处机制,推动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加强市、县级价格监管力量,提高市场监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十八)精心制定方案。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改革的具体方案。制定具体方案时,要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方案可操作、有实效。同时,要制定专门方案,确保中央下放给地方的定价权限有序衔接。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准确、全面、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放开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2.下放管理权限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附件1
放开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1.铁路延伸服务价格
2.民航延伸服务价格
3.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4.再生水价格
5.多品种营养盐、肠衣盐和渔业、畜牧用盐价格
6.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7.部分人才交流服务费
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9.屠宰加工费
1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收费
11.价格事务服务收费
12.建筑劳务服务收费
13.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
1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
15.河南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
16.社团及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部门培训收费
17.社会自愿培训收费
18.产权交易服务费
附件2
下放管理权限的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1.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2.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3.污水处理费标准
4.省管以外的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5.供热价格
6.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7.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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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政〔2015〕35号, 河南省, 价格改革,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