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4〕142号《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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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党组发〔201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党委,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党组。

附件: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2014年11月20日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充分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自觉担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认真履行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制度保障,不折不扣落实好主体责任。

第三条  坚持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有机结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使“两个责任”既分清边界,又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选人用人责任
 


第四条  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平公正地选拔任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第五条  完善选人用人制度。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税务干部选拔、培养、使用等制度,推进选人用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善组织提名委任、竞争性选拔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机制,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  强化选人用人监督。把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强化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防止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向纪检监察部门征求拟任人选有关廉政和作风方面的意见,对存在廉政或作风问题的不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党组研究讨论干部选用事宜时,分管党组成员要向党组如实、全面介绍选用建议对象的廉政情况,存在廉政问题的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认真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纪实等制,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第三章 明纪纠风责任
 


第七条  严明各项纪律。严明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明组织纪律,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严明财经纪律,加强审核把关,维护财经纪律刚性。严明工作纪律,营造尽职履责、爱岗敬业的良好氛围。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一般性问题,实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问题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对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第八条  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落实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和“监督办法”,自觉接受系统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三个服务”,任务求实、干事踏实、说话朴实“三个实在”和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三个禁止”的要求。充分运用税务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巩固深化拓展活动成果,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第九条  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机制性、制度性、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着力解决“吃拿卡要报”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坚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制定和实施税收管理规范,形成前后台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努力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第四章 预防监管责任

 


第十条  全面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好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开展规范性的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加强党内监督,执行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要相互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紧紧围绕“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的工作目标,按照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全面推广应用、完善制度流程、优化业务软件、搭建监管平台、实现深度融合等重点工作,扎实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形成依靠制度和科技管人、管事、管风险、强税收的严密监督体系,实现全员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权力运行不出轨,干部队伍少出或不出事。

第十二条  改进巡视工作。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突出问题导向,提高巡视质量,用好巡视成果,细化分类处置措施,发挥有力震慑和遏制作用。

第十三条  整合监督力量。进一步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各职能监督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监督、干部监督、内审监督、执法监督、督查督办等监督方式既各负其责、各有侧重,又资源共享、成果共用、相辅相成、有机衔接的制度,形成更加强大的监督合力。拓展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积极运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成果。注重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成果的综合分析,充分运用案件检查、执法监察、信访举报分析等方面成果,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善于从中发现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薄弱环节,研究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措施。

第十五条  深化改革预防腐败。在税收改革中要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从改革的顶层设计上融入权力监督制约、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落实预防腐败的措施,使权力运行的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制约。深化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规范税收优惠,防止滥用税收政策牟取私利。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打造税收征管模式升级版,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管理链条,有效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实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第五章  支持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  支持依法依规履职。把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为落实党组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为纪检监察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组及班子成员要主动接受监督,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纪检组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

第十七条  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保持查处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党组班子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扰案件查办。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收到涉及廉政和作风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及时批转纪检组办理。对党员、干部的立案意见,对违纪党员、干部处理、处分意见,党组应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会同纪检组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加强和规范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完善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管理办法,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加大打击力度,防范廉政风险。对反复发生的案件和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查找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纪检监督体制机制创新。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两为主”的要求。配齐配强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在人数较多、权力集中的稽查局或管理分局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或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六章  管理示范责任

 


第二十条  抓好班子。党组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维护团结,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对班子成员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敢于批评;对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敢于督办,善于督导。
 

第二十一条  带好队伍。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要坚持倾情带队、善待严管,抓常抓长抓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实现廉政教育常态化、提高廉政教育针对性、增强廉政教育实效性。深入开展税务廉政文化活动,积极发挥廉政教育基地作用。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当好表率。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要带头讲党性、讲原则,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做廉洁从税和作风过硬的表率。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着力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税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年初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督促每个班子成员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并逐一审定,平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年末要对班子成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并逐一作出评价。每年党组中心组至少安排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指导和督促下一级税务机关党组落实好主体责任,每年1月31日前以适当方式听取局内各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党组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组书记的事,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党组书记责任”的意识,切实做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以适当方式与局内各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做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管业务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年初制定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平时重点抓好责任制的推进实施,年末结合分管工作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主动对党组书记、副书记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分管的工作要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研究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责的预防腐败措施。加强对所分管单位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所分管单位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廉政谈话。赴基层调研时不仅要指导业务工作,而且要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各处室、各科室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既抓业务、又抓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未按要求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因工作严重失职,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普遍的或者重大的税收违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疏于督促检查,不严格把关,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违反财经纪律、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对政风行风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和税务形象的重大政风行风问题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十条  党组班子成员要与纪检组组长采取定期沟通的方式,共同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九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一整套促进主体责任落实的制度规范,着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党组、党组书记每年1月31日前,以适当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纪检组汇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党组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长会商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研究。建立党组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建立党组一年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制度。党组书记和党组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有专门篇幅,并作为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传导机制。党组要加强对局内各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期听取局内各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对其出现的廉政问题注重从制度规范、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局内各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考评,持续改进薄弱环节,促进主体责任层层落地。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机制,促使纪检监察监督无处不在,使其能够监督、便于监督、有效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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