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4〕149号《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试行)》全文
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试行)
税总党组发〔2014〕14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新形势下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部署,是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围绕税收现代化发展大局,切实把中央、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为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创新理念思路,改进方式方法,必须坚守责任担当,不断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突出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重点工作
(一)强化监督检查
1.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党组、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通过了解党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2.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乐动体育ldsports5.0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行为,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对作风建设的监督。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监督办法,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总局党组贯彻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作风建设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牵头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重大问题24小时内报告等制度,监督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紧抓重要节点和具体事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予以通报曝光,以突出问题的解决带动作风整体好转。
4.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监督各级党组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执行民主集中制,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政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案件审理、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三个不直接分管”、领导班子分工、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等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5.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后备干部认定工作的监督。把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各级党组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加强对酝酿、方案制定、推荐考察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考察对象的廉政、作风情况严格把关。对有举报反映的,认真调查核实,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严厉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6.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防止利益冲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查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与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约谈和廉政谈话。对回避或者抵制监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用权。
7.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强化对经费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处置、人员招录等重要事项和金税三期工程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组织收入、税收政策、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行政审批、个案批复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两权”规范运行。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监管缺位、失职失责行为,促使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8.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的监督。监督各级党组、各职能部门落实内控机制建设主体责任,科学分解权力,健全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将“权力清单”转化为“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税收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严格执纪办案
1.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侵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
2.实行问题线索归口管理。拓宽举报渠道,规范信访举报受理,依法依规登记处理。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巡视监督、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查等职能部门必须将收到的,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失职渎职等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置和管理,防止多头处置导致线索流失、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加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实行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等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确定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标准进行处置和管理。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违纪,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必须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查处。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要优先办理。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税务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4.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5.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查办案件工作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问题线索核实和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落实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舆情处置报告制度。
6.加强案件剖析。对重大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剖析通报,加强警示教育,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严肃问责追究
1.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对中央、上级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实、督促落实不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致使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得不到有效整治的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倒查追究应承担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其他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巡视、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查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移交不移交,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及时制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对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格追究问责。对在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中,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徇私包庇,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案件调查和处理,失密泄密、跑风漏气、隐匿和瞒报线索、以案谋私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对上述需要问责的情形,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属于党组或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提出问责建议。
三、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协助党组抓好机关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向党组作工作汇报,及时提请党组研究监督执纪问责中的重大事项,经常向党组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建议,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和薄弱环节加强绩效管理考评,督促各责任单位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整体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快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步伐。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两为主”的要求。对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认真清理和调整,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交还给主责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的日常行政工作和税收执法事项,集中精力抓好主业。纪检组长在党组分工中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新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四个着力”,突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完善巡视成果运用机制,细化分类处置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改进巡视报告、移交、反馈、整改情况公开等工作。
(三)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述职述廉、谈话函询、调阅巡视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采取事前方案审查、事中监督巡查、事后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两权”运行的监督,着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升监督实效。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办理执纪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积极探索纪检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联合办案工作机制,推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上下联动办案、横向交叉联合办案,建立办案人才库,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党组每年1月31日前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机关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纪检组长每年向上级纪检组述职述责述廉。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项报告进行审阅,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两个责任”。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廉政测评满意率较低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组长会同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班子成员约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指出问题,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把好“入口关”,配齐配强各级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正人先正己”,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纪律、作风和廉政情况的监督,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切实提高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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