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8-06 04:11:02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13〕225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促进水质达标,确保供水安全,拟从2014年起,在全国稳步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为科学有序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类型多、分布广、标准低和水质检测能力弱的特点,按照省级统筹、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水质化验室及现有水质检测机构、监测机构、供水管理机构,分期分级建设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水质检测中心”),提升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区域水质检测中心除承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自检外,还要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巡检,以统筹解决农村中小型水厂单独设立水质化验室成本高、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降低水质检测费用,扩大覆盖面,增强农村供水水质自检和行业监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考虑城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自检的同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职责,继续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省级统筹。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中央按省分期下达水质检测中心工程建设任务和定额补助投资,各水质检测中心的具体建设方式、建设内容、建设时序、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等由省级有关部门商地方政府按照合理布局、分期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协调确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见效一个。

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根据各地水源水质特征、水质检测力量、已建和拟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状况、存在问题等,合理确定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内容、标准,以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利用和统筹优化配置现有水质检测机构、监测机构、供水管理机构设备设施以及相关资源,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确保高效利用和长期持续发挥效益,原则上不单独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积极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水质检测公共服务。

完善机制,长效运行。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前,应先行落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运行管理费用来源,明确各项检测任务和工作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各级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抓住关键性项目,对非常规指标中常见的或经常被检出的有害物质,可调整作为常规检测项目。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数据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和检测能力验证制度,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水质安全责任,做好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优化水处理工艺,保证出厂水水质稳定达标。

强化预防,源头治理。在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同时,全面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强化水源保护意识,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示范引领,梯次推进。继续发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的作用,优先安排具有一定基础、已初步建立水质检测中心地区的项目,加大投入和技术指导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经验教训,加大示范推广力度,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


借鉴目前一些地方和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经验,探索以省为单位统筹优化省内各地区、各行业水质检测资源配置,以规模较大水厂水质化验室建设、与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运行效率,形成网络合力,满足水厂运行的水质控制和管理要求。

(一)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在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设置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配备自动检测设备或简易检验设备,也可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化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二)通过规模较大水厂水质化验室建设以及提升现有相关机构水质检测技术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要求的42项常规指标以及本地区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每个县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要求的满足日常需求的检测能力,满足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及水质周、月度和季度检测需求。水源水质、处理工艺等有特殊检测要求的水厂和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相应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三)水质检测中心应达到以下标准: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室、档案室、设备设施及药品储存库等;有符合标准的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可根据需要配备水质采样和巡检车辆;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的水质检验人员;有明确的机构设置、检测任务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有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有关工作安排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实施总体设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水利、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要在具体项目建设前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建设方案并送水利部牵头组织进行技术复核。根据技术复核反馈的意见,各地在对省级总体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批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014年,国家将选择部分省(区、市)启动开展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请具有一定工作基础、有先行先试意愿的省(区、市)先行开展省级总体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并于2013年12月底送水利部牵头组织进行技术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从中选择部分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方式上特点突出、代表性强的省(区、市)于2014年安排启动相关项目建设,积累经验和具备条件后争取2015年全面推开。

五、建设资金和运行管理经费筹措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水质检测车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补助额度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统筹确定,不足部分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安排解决,并由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对工作场所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水质检测中心运行和检测费用根据机构性质、任务来源等情况,主要通过相关工程供水水费收入和社会服务收费等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支持,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不能足额落实水质检测中心年运行管理经费的,不得审批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已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建立县级财政补贴制度,落实水质检测室(中心)运行经费”。

根据以上主要目标和原则,我们请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细化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现一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13日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1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2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3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4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5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6

发改农经〔2013〕2259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7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5841.html

本文关键词: 发改农经〔2013〕2259号, 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 水质检测, 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