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8〕140号《司法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6 01:07:32
司法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
司发通〔2018〕140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司法厅(局):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请你们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018年度检验工作:
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依法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对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验意见连同本通知附件表格一并报司法部,年度检验意见应对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人员(包括首席代表、代表和雇员)、机构、业务领域、业务收入、纳税、受处罚情况,总部基本信息以及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年度检验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电子版用光盘一并提交。对通过年检的代表机构,由司法部予以公告。
在开展年度检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律师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张莹 010-65153053
附件:【官网下载】
1.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2018年代表情况统计表
3.2018年雇员情况统计表
4.2018年业务、纳税统计表
5.代表处总部信息统计表
6.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
7.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
司法部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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