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村〔2003〕199号《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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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建村〔200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村),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并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见附件3)。根据各地评选推荐,建设部、国家文物 局决定公布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等10个镇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见附件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 底下村等12个村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见附件2)。

请你们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对已经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镇(村)已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撤销其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称号。



附件: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附件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附件3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4)。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四、称号的公布与撤消

(一)称号的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二)称号的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


附件4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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