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贸〔2014〕2827号《促进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2日
为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按照有目标、能落实、有抓手的原则,特制定2014-2016年重点工作行动计划。
一、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一)简政放权、深化物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物流领域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性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单位:中央编办、工商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全面实现物流企业的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制度。
2.清理、归并和精简物流领域各类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
牵头单位:中央编办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清理、归并和精简一批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
3.简化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年审制度。简化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优化审验程序,允许异地年审。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全面简化企业年审制度,基本实现网上年审和异地年审。
(二)切实加大对公路“乱收费”、“乱罚款”的清理整顿力度
4.规范涉路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涉路“乱收费”、“乱罚款”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涉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事不再罚制度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基本消除公路“三乱”问题。
5.深入推进公路超限超载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切实加强货运车辆生产改装、登记检验和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审核把关、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企业信用奖惩等重点环节监管,研究治本长效措施。依托治超联席会议机制,统一治超标准,开展联合执法,严查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卸载不放行。公布超限超载违法严重地区,挂牌督办治理。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国省干线公路非法超限率持续控制在6%以下。
(三)打造物流大通道
6.推进全国重点物流干线的多式联运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开通班列、班轮,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全力推进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形成京沪、京广、欧亚大陆桥、中欧铁路大通道、长江黄金水道等若干条货畅其流、经济便捷的跨区域物流大通道。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国ETC联网的总体目标。
7.加快推进海上丝绸之路、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欧亚大陆桥综合运输通道和东北亚沿边物流通道等规划建设,加快通道内重点铁路、口岸公路、内河水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集约、节约利用通道资源,强化区域间、与周边国家之间交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在主要经济区域打造一批区域物流大通道。
(四)完善城市配送车辆运行管理
8.规范城市配送运力投放和通行便利措施,定期开展城市配送运力投放需求调查,完善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计划,合理规划配送车辆通行区域和时段,合理确定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推广港湾式路边停车卸货作业模式和快速卸货技术,完善配送车辆通行、停靠有关的交通标志、标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客车载货,非法运营的违法现象。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邮政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对城市配送车辆实行调控管理的城市,要加快研究完善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计划。
9.加强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管理。完善城市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和通行管理,统一车辆标识,允许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等小型运输工具合法合规实施终端配送作业。制定出台货运车辆加装尾板等相关标准规范,规范车辆加装尾板行为。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局、公安部、商务部、标准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在宣贯实施《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国城市实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合法终端配送。到2016年底,在主要大中城市实现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管理。
(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0.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牵头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2014年底前,研究下一步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着力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一)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11.完善物流市场监管体系,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物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消除地方保护,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通过公平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物流效率,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地方各级政府
目标及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清理和废除各地妨碍全国物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逐步消除地方保护、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2.允许物流企业经营网点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牵头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全面解决物流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问题。
13.快递等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通过备案获得;研究降低法人分支机构快递从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层级。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邮政局、商务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基本落实该政策。
(二)积极培育规模化物流企业
14.继续深入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释放物流需求。提高物流企业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发挥好物流业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培育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
15.支持快递业整合资源,与民航、铁路、公路等运输行业联动发展,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支持大型快递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联盟等方式兼并重组国际快递物流企业。
牵头单位: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培育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16.支持航空货运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提高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国资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形成2-3家具有较强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的大型航空货运企业。
17.充分发挥邮政的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深入推动邮政与电子商务企业的战略合作,发展电商小包等新型邮政业务。进一步完善邮政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各地邮政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邮政物流服务,推动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积极推进采用铁路国际联运方式运邮工作。
牵头单位:邮政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进一步完善邮政物流服务网络,提升邮政物流服务的竞争力。
18.推动电子商务和快递业联动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商业机构、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机关学校管理部门,以及第三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牵头单位:商务部、邮政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和快递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
19.研究出台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4年底,出台支持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发展政策。
(三)落实和完善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
20.对物流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物流用地。强化物流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强度,弱化对物流用地税收强度等附加要求。加大铁路货场(物流中心)用地的支持供给力度。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地方政府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统筹考虑物流设施用地的布局。
21.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基本保障物流企业搬迁改造用地供应。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继续推进国办发〔2014〕9号文,保障物流企业搬迁改造用地供应。
(四)拓宽物流企业投资融资渠道
22.进一步放开融资渠道,鼓励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适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牵头单位: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商务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不断改善物流企业融资环境。
23.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基金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物流业。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培育2-3家现代物流产业基金。
(五)鼓励物流业对外开放和“走出去”
24.扩大商贸物流、电子商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做好物流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支持物流企业“走出去”,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国际化拓展。结合跨境物流发展要求,制定跨境物流便利通关的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在各领域培育一批国际化物流企业。
三、着力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一)加快多式联运设施建设
25.开展示范集装箱铁水联运政策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强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组织模式创新。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铁路局、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2014年底前,全面启动集装箱铁水联运物联网建设。
26.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完成《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改革要求。
27.加快建设一批铁路物流中心、航空货运枢纽、港口货运枢纽、公路货运枢纽和快递分拨中心,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在节点的衔接、协调,重点推进具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枢纽建设。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局、铁路总公司、民航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建设一批多式联运主枢纽。
(二)发挥物流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28.开展国家级物流园区示范工程。鼓励物流园区引入铁路运输模式,配套建设铁路货运场站(物流中心)。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形成一批国际级示范物流园区。
29.重点依托大型港口、铁路大型货场或集装箱中心站、区域性航空枢纽、大型公路货运枢纽等,推进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推进物流关键节点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的规划建设,形成多式联运和国际物流节点。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建设一批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和国际陆港。
30.以《铁路“十二五”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42个全国性铁路物流节点城市和98个区域性铁路物流节点城市为基础,新建或对既有货运场站升级改造,建设全国性、区域性、地区性三个层次的铁路物流节点网络。
牵头单位: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铁路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新建和改造一批铁路物流中心,初步形成三个层次的铁路物流节点网络。
四、加快推进物流业重点工程建设
(一)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31.改革创新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资方式,通过国家投资的示范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对粮食仓储设施的投入。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新建粮食仓容1000亿斤,重点安排在东北地区和南方稻谷主产区。
32.制定储粮罩棚建设鼓励政策。
牵头单位:粮食局、财政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引导企业在东北地区建设一批储量罩棚。
33.加大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力度。
牵头单位:财政部、粮食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基本消除“危仓老库”。
34.加强东北、黄淮海、长江中下游等粮食流出通道和华东、华南、京津等粮食流入通道建设。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物流节点布局,提高散粮运输比重。
(二)推进棉花现代物流设施建设
35.编制《棉花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4年底,完成规划。
36.推进棉花装卸机械化、仓储现代化、交易配送化、管理信息化、对原有100家左右的仓库库房、露天垛位等进行现代化改造。加大物流节点的配置和投入,重点解决新疆棉花的集并和移库发运问题,在新疆棉花运输通道重点建设3-5家大型中转中心,提高直达专列发运比重,解决新疆棉花运输瓶颈。
牵头单位:供销总社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改造一批棉花仓储设施,建设一批大型棉花中转中心。
(三)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37.支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建设,支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加大冷链设施投入,完善冷链物流网络。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在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改造一批冷链物流设施,新建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
38.支持跨区域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冷链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在南菜北运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改造建设一批冷链物流设施。
(四)加强资源型产品物流设施建设
39.推动中俄、中亚原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加快建设蒙西至华中地区、张家口至唐山等运煤通道,提高晋陕蒙宁甘地区煤炭外运能力,加强集通、朔黄、宁西等既有通道改造或点线能力配套建设。结合铁路煤炭外运通道建设,加强沿海、沿江(河)港口集输运系统建设,实现铁路与港口无缝接驳。推进环渤海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能源局、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打造一批天然气、原油、煤炭物流大通道,建设一批资源型产品物流基地。
(五)加快完善城乡配送网络体系
40.在大中型城市规划建设一批公用型货运枢纽,优先利用城区内铁路货场等既有场地与设施,为城市配送企业提供中转场所和设施。鼓励多式联运配送节点建设。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在主要大中城市形成一批公用型货运枢纽和多式联运配送节点。
41.指导大中型城市合理布局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站点三级网络,加强社区末端配送设施建设,推广共同配送、“网订店取(送)”等创新模式。
牵头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邮政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指导有条件的省在全省推行城乡一体化共同配送,完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42.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重点地区,规划新建和改造配送停车和装卸场地。加强新建商用设施的交通评价工作,作为项目运营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在主要大中型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公共服务区建设一批城市配送停车和装卸场地。出台新建商用设施交通评价管理办法。
(六)发展电子商务物流
43.编制《电子商务物流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印发规划。
44.支持建设国际快递转运中心和分拨中心。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建设一批海外仓库、物流园区。
牵头单位:海关总署、邮政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建设一批国际快递转运中心。
45.发展高铁行包和快运班列运输。推广集装化用具,积极推行快件自动装卸设备,建设快件处理、信息、安检等综合性设施平台。提高铁路快运班列准时性,加强快运物流综合运输通道建设。
牵头单位:铁路总公司、邮政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扩大高铁行包办理范围,开通一批快运班列。
(七)加快推进物流标准化
46.研究制定《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物流标准化研究,进一步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加快物流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选择重点领域大型物流企业、配送中心、售后服务平台以及物流园区和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牵头单位:标准委、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发布《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一批重点标准,启动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47.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示范创建和试点工作,推动标准托盘共用体系和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商务部、标准委、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培育一批标准化的商贸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信息服务平台和示范龙头企业,壮大一批托盘运输服务主体,提高托盘标准化水平。
(八)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48.加快推进国家级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开展跨部门联网试点工作,加快物联网等技术推广应用。依托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等已有平台,开展物流信息化国际合作。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级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49.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龙头物流企业搭建面向中小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各类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物流信息平台。
(九)推进绿色物流发展
50.建设绿色城市货运配送体系,规划建设干支衔接的大型公共货运枢纽(站场),推广应用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引导和鼓励配送组织模式创新。完善能耗和排放检测、检测认证制度。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6年底,启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推广一批干支衔接的公路货运枢纽场站以及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
51.建立健全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推广试点经验;开展绿色仓储示范,推广应用节能型绿色仓储设施。
牵头单位:商务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在全国推广共同配送试点经验成果,完善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启动绿色仓储示范试点,引导建设一批节能型绿色仓储设施。
(十)完善应急物流体系
52.鼓励建设集满足多种应急需要为一体的物流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应急物流运作能力的骨干物流企业。加强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应急物流效率和应急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应急物流能力的应急物流中心和骨干物流企业。
五、抓好行业基础性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53.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在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及税目设立等方面设立物流业类别。
(二)完善法律法规
54.抓紧研究制定快递条例,研究制(修)订物流业安全监管制度、跨境物流生物安全监管制度以及交通运输管理、收寄物品验视、交寄人员和企业信息实名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邮政局、铁路局、公安部、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修订出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国家标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批规章和标准,研究完善物流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
55.抓紧研究制订仓储业转型升级、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
牵头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出台《仓储业管理办法》、制定《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网络零售仓储作业规范与评价》、《绿色仓库要求及评价》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规范市场秩序
56.加强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物流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培育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在部分专业物流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初步建立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制定出台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专业领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57.加强物流服务质量满意度监测,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完成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
58.加强对物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四)加强安全监管
59.建立健全物流安全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采集、应用、共享平台建设,制定物流信息平台及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技术接口标准,实现与信息平台系统同步建设。
牵头单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标准委
目标及完成时限:2015年底出台安全监管技术接口标准,2016年底完成重点物流信息平台、重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接口建设工作。
60.完善跨境物流检验检疫监管,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依法查处禁止通过跨境物流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确定相关渠道安全、畅通。
(五)加强统计工作
61.完善物流统计报表制度,深入开展企业调查,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推动各省区市开展物流统计工作,形成全国统一的物流统计体系和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6年底,完善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物流统计体系和信息平台。
(六)强化人才培养
62.探索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完善物流学科体系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现代物流教育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15年底,形成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物流人才培养新模式。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