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5〕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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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等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稳定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抓手,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5万人次,农民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36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三)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雨露计划”“星火计划”等重点培训项目。

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支持企业直接对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培训,给予培训补贴。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围绕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产业行业,依托现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培训资源,择优建设一批条件完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对培训基础能力薄弱的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鼓励家庭服务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吸纳农村妇女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家庭服务业转移就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进社区,推动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引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扩大创建范围,努力提升创建水平。支持各地加强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的稳定性。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充分利用乡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组织人员深入乡(镇)、村广泛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县及县以下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到2020年全面实现县级、乡(镇)级、行政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覆盖,为农民工提供均等化的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五)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支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并享有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现代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发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涉农电商产业园,为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和创业服务。支持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创业大赛,在全省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意愿足的农村创业示范项目,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六)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用工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监管,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动态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全面推进各项治理欠薪长效机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欠薪问题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处理本行业的欠薪问题。督促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继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要求。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提供便捷服务,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做好“12348”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高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八)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制度。

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地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省法制办、省高法院负责)

(十一)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民工办〕会同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十二)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9个市的所辖城镇及太原、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和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及省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人员的落户问题。(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及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租赁和购买城市住房,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由教育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实行义务教育用地储备制度,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限期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施储备管理。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流入地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户城镇的农民工,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三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六)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检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要相应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农民工办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省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要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八)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事迹。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列入山西文化强县、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覆盖率考核范围。加强教育,提高农民工市民意识和文化素质。继续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和“文化送温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向农民工加大免费开放服务的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各地工青妇组织要创新和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农民工办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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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晋政发〔2015〕31号, 山西省, 农民工, 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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