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体改〔2019〕3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进展情况通报(第二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04 02:08: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进展情况通报(第二期)〉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19〕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其他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有效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项目的积极性,促进了配电网建设发展,在推动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改善供电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但一些地区试点工作推进不力,试点项目迟迟难以开工建设。

为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通过开展调研、通报、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项目推进,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对试点项目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明确了政策要求,细化了相关措施。在各项措施推动下,各方面认识明显提高,工作推进力度加大,试点项目整体进展有所加快,如山西、辽宁、安徽、河南、广东、贵州等地28个试点项目已开工建设,河北、山西、福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5个试点项目已建成投产。但也有部分地区落实情况较差,试点项目进展依然缓慢,如北京、天津、浙江、四川、宁夏等地仍有12个第一批试点项目未确定业主,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陕西等地仍有23个第一批试点项目未划定供电区域,江西、湖南、重庆、云南、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试点进展情况。

现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进展情况通报(第二期)》印发你们,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城管委等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至今尚未确定业主、划定供电区域的,应于3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第二、三批试点项目应于2019年5月底前确定业主、划定供电区域,7月底前开工建设。6月底前仍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对相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约谈。试点进展严重滞后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得继续申报后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经评估认定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推进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联系人:郭寅昌,电话兼传真:010-68505505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进展情况通报(第二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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