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19〕55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机之家”建设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20 01:43:0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机之家”建设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有关要求,改善货车司机工作休息环境和条件,2018年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联合开展了“司机之家”建设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货运行业和货车司机的普遍欢迎。经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司机之家”建设经验,2019年推进建设100个“司机之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部署开展“司机之家”建设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2019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进“司机之家”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货车司机集散特点和公路沿线服务设施,从发挥服务效能出发,指导“司机之家”建设运营单位合理选择地点开展“司机之家”建设,及时了解掌握并汇总本省份“司机之家”建设情况,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建设运营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于2019年底前完成“司机之家”建设。

二、不断提升“司机之家”服务质量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指导“司机之家”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司机之家”建设指南》(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充分考虑货车司机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各功能区位置和面积,开展“司机之家”建设运营。要加强对“司机之家”建设运营的跟踪监测,指导“司机之家”建设运营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运营服务管理制度,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三、做好“司机之家”试点验收工作

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山东、河南、贵州等“司机之家”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组织行业专家对2018年“司机之家”建设试点项目进行现场考评验收,验收结果请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司机之家”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四、加强“司机之家”建设保障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共同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支持政策,对“司机之家”建设运营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持续投入。要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改造、道路客运接驳点建设等工作,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司机之家”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大对“司机之家”建设运营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贴。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本省份“司机之家”建设任务,制定工作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细化工作任务,做好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省份可在民生实事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增加“司机之家”建设数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公路学会作为“司机之家”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技术研究和评估验收工作。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在“司机之家”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和货车司机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司机之家”服务功能和运营模式,总结形成“司机之家”典型建设、运营、服务经验并推广应用。要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司机之家”服务功能,让更多的货车司机感受到“司机之家”的建设服务成效。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孟文戟,电话:010-65293400;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刘鸿志,电话:010-6859145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附件:“司 机之家”建 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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