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19〕123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的通知
广电办发〔201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和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守正创新,汇聚各方面智慧力量,精心谋划落实举措,助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总局经研究,决定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的重要论述,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积极适应全媒体时代机遇和挑战,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通过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凝聚最广泛力量,汇集全行业智慧,贯彻落实好中央“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重大战略部署,为总局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提升总局广播电视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初期,专家库包括“优秀专家学者”和“优秀行业从业人员”两个子库。
三、专家评选
(一)评选范围
“优秀专家学者子库”主要面向全国广电系统、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以及媒体融合发展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优秀行业从业人员子库”主要面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特别是致力于推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融合发展的一线实践者。
(二)入选方式
入库专家采用推荐和邀请两种方式。以各地各部门推荐为主,总局也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部分优秀专家进入专家库。
(三)推荐名额
推荐本着“精益求精、宁缺毋滥”原则,各地各单位每个子库推荐专家不超过3名。其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达地区,可视情适当增加推荐名额;如本地区确无相关高水平专家,也可不推荐。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推荐人选不限于本部门本单位,不受推荐名额限制。已入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专家,不受推荐名额限制。
(四)专家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优秀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优秀行业从业人员”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勇于探索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4.身体健康,为在职人员,资深专家可为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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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选程序
推荐专家须填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总局官网“公告公示”栏下载),经本通知发放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总局。总局将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收到的候选专家进行评审把关,确定最终入选专家名单并正式公布。
四、其他事宜
(一)总局将优先保障入选专家参与总局组织的业务研讨、课题研究、人才培训、专家咨询、项目评审和案例评选等。
(二)总局对入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选专家如出现违法违纪和信用声誉等问题,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入选专家资格。
(三)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中选优,推选出高水平、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并于6月6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推荐表报送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综合业务处。各地各单位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地本部门专家库,共同助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综合业务处,100866。
联系人:陈悦铭、万福平
电话:010-86098195、86092506
传真:010-86098703
邮箱:wanfuping@chinasarft.gov.cn
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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