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管字〔2018〕52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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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8〕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城市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将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和复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评定

(一)申报资格

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局。

2.考察推荐。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局要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

3.由省局对省(区、市)内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以及推荐意见等。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4.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办法》附件1)。

5.《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材料的纸件和电子版光盘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二、示范城市评定


(一)申报资格

示范培育满1年,且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的试点城市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

1.省局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规定,对本省(区、市)具有申报资格且拟于今年提出示范申报的城市进行审核和指标测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中客观实力评价指标的测评,由省局于8月15日前提出申请,我局专利管理司提供支持。

2.经过审核和测评,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市,由省局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统一提出申报。

3.试点城市建设时未确定特色主题的,请于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并在工作总结、考核指标等相关申报材料中体现。

(三)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结论、城市测评得分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表(见《办法》附件1)。

4.省局对推荐城市进行测评的原始资料及测评分数,包括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办法》附件2)。

5.《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试点及示范培育期间的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请将以上材料的纸件和电子版光盘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三、示范城市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15年批复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常州市、安阳市、宜昌市、湘潭市、攀枝花市、佛山市、中山市、北京市朝阳区、南昌市、江阴市、丹阳市、张家港市。

(二)复核内容

1.城市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城市取消示范城市资格。

2.示范城市建设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示范城市工作期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专利实力监测情况。依据考核结果排名、专利实力监测结果,综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等进行量化评分。

(三)复核程序

1.原则上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

2.由城市人民政府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核函,同时提交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总结(参考提纲见附件1)。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3.通过复核的城市,由我局公布,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未通过复核的城市,限期1年内整改,之后进行再次复核,通过再次复核的城市,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未通过再次复核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城市。

(四)复核材料

请各省局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城市的申请复核函、工作总结等材料以纸件和电子光盘形式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四、强市创建市评定


(一)申报资格

1.政府高度重视。已出台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或在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目标要求。

2.工作实绩突出。完成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并且在专利质量提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权质押融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2017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近三年未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未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二)申报程序

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响应式布局、滚动式推进、累积式发展”的工作思路以及“成熟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按照各示范城市自愿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突出城市特色和优势,聚焦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编制三年期的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附件2),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连同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2.省局推荐。相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强市创建相关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附推荐函(包括审核结论、推荐意见等),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3.专家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赴有关城市听取城市汇报,评审、论证申报材料,并结合申报城市的基础条件、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4.正式申报。入围城市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来函,正式申报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

5.批复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申报函,正式确定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名单,并指导各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组织实施。

(三)对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

1.目标明确。工作方案的目标定位要与本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相适应,与城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相一致,对创建工作取得的预期成效既要有分级描述的定性指标,也要有可考核的定量指标。

2.措施具体。工作方案要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聚焦五大工程,按照体系化推进要求设立对应的工作项目予以落实推进,明确各项建设任务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3.特色突出。工作方案要根据城市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城市特色,着力于把知识产权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

4.保障有力。工作方案应明确强市创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细化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各项基础保障条件,确保各项条件符合实际并具备可操作性。

(四)申报材料

请各省局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基本情况表、省局推荐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纸件和电子光盘形式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市创建市评定复核工作,认真组织具备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在考核推荐过程中,要突出对专利质量提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重点工作的考察,特别是要严格审核有关城市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是否存在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重复资助等情况,对存在此类情况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省局要严格履行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有关称号的,予以取消;同时对城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局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

1.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提纲

2.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


3.基本情况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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