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科财函〔2019〕47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5-17 04:06:0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19〕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关于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新模式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环境服务水平,按照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安排,依据《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环办〔2012〕141号)、《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办函〔2014〕491号)要求,现向各地区征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备选项目,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创新治理模式,探索多环境介质污染协同增效治理机制;创新政策引导,探索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统筹实施与长效监管机制;打通实施路径,探索多元投资、环境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共同作用新机制。

(二)试点内容

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是以小城镇或园区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服务供应商提供水、气、土等多要素、多领域协同治理服务,包括系统解决方案、工程建设投融资、设计与施工、调试运营及后期维护管理等长周期的系统服务,服务付费与环境质量改善或污染减排量等环境效果挂钩。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政策机制创新。在政府层面,探索生态环境治理组织实施机制,包括项目统筹、市场开发、部门协同、资金整合、监督管理等。着力于发现并解决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在机制体制上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2.实施模式创新。在项目层面,探索项目运作模式,包括项目投融资、投资回报、按效付费、风险规避、项目监管等,打通项目实施路径,总结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

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申报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小城镇政府或相关部门。

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园区管委会。

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的地区,鼓励地方政府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申报与实施,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为联合体牵头方。

试点市(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依托当地的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侧重政策机制创新工作;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侧重项目实施模式创新工作。

(四)申报条件

本次试点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实施主体为小城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2.托管项目承担单位为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环境服务供应商,或者为推进试点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依托项目(需完成项目可研批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需纳入PPP项目库)需实现多领域、多要素协同处理处置;

4.托管服务内容包括投融资、建设和长周期运营服务等;

5.按照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或环境治理效果支付服务费用。

为满足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多领域协同增效的要求,试点不包括城镇、园区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单体项目,主要支持多领域、多要素协同治理试点,鼓励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共生网络。

二、试点实施程序

按照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求,试点按照申报、确定、实施、考核、总结的程序开展。

(一)试点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知与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申报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明确试点实施主体,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生态环境部。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要突出重点,根据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结合项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试点内容。

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需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二)试点确定

试点确定需经过形式校核、专家指导、现场调查三个环节。

形式校核。重点校核各地区申报项目数量、实施方案的质量、依托项目的立项与论证批复情况及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专家指导。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指导。按照生态环境部《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主要评价要求,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试点实施主体或项目的可行性与可达性、试点产出与示范意义及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价。优先支持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实施的试点。

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赴试点申报项目所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试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

生态环境部本着择优原则,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确定为试点并向社会公示。

(三)试点实施

试点申报和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开展中期评估。

(五)经验总结

试点正式实施三年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推荐的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联系人:科财司辛璐 岳子明

电话:(010)84947860-528、(010)66556134

传真:(010)665561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邮箱:xinlu@caep.org.cn




附件:《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区域基本概况

(一)试点区域范围与区位

(二)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环境治理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与预期产出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预期产出

四、托管服务内容与依托项目

(一)托管服务内容

(二)依托项目名称与建设内容

依托多个项目的,需分别说明。

(三)协同处理处置方案

(四)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

(五)依托项目实施进展

五、托管服务实施方式

已完成承担主体采购的,以下内容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一)实施主体

(二)运作方式(含托管周期)

(三)投融资结构(含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四)回报机制

(五)风险分配与配套安排

(六)托管服务采购方式与要求

(七)核心边界条件与财务测算

六、托管服务按效付费机制设计

(一)绩效考核指标

(二)绩效考核方法

(三)按效付费机制

七、政策机制创新

八、试点组织实施

(一)实施机制

(二)进度安排

九、试点效益分析

(一)环境效益

(二)经济效益

(三)社会效益

附:依托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包括项目可研批复文件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需提供纳入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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