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经体〔2015〕1911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5〕1911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扎实做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工作分工
(一)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有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二)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林业局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三)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央编办、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四)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牵头,林业局参与)
(五)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参与)
(六)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分别牵头,财政部、林业局参与)
(七)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财政部牵头,林业局参与)
(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参与)
(九)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林业局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
(十)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林业局、审计署分别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档案局参与)
(十一)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参与)
(十二)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参与)
(十三)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参与)
(十四)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林业局、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分别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十五)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参与)
(十六)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参与)
(十七)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生态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银监会牵头,财政部、林业局参与)
(十八)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银监会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林业局参与)
(十九)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林业局参与)
(二十)根据公益事业单位管理要求和国有林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办法,充分增强森林资源利用效率,调动林场培育资源、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财政部牵头,林业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落实情况。(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参与)
(二十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林业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二、关于《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工作分工
(一)研究提出加强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的实施方案。(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参与)
(二)稳步推进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在试点基础上,有序停止内蒙古、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林业局、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四)分类制定森工企业改制和改革方案,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最终实现合理编制和人员规模,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的林场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五)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向社会购买;积极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区企业改制。(林业局、财政部负责)
(六)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参与)
(七)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部参与)
(八)研究制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法规制度措施;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林业局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
(九)建立健全林区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绩效的依据。(林业局负责)
(十)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国有林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的变化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参与)
(十一)给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创造就业岗位;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工转岗就业。(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十二)适当增加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的森林保险支持力度;加大对林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部牵头,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参与)
(十三)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对确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银监会牵头,财政部、林业局参与)
(十四)开发适合国有林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国有林区职工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银监会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林业局参与)
(十五)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财政部、人民银行牵头,林业局参与)
(十六)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电网改造升级。(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分别牵头,林业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十七)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与)
(十八)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牵头,林业局参与)
(十九)将林区城镇建设纳入地方城镇建设规划,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合理布局职工搬迁安置地点。继续结合林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投资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给予倾斜。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相关省级政府及森工企业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要积极研究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参与)
(二十)拓宽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筹资渠道,加大金融信贷、企业债券等融资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参与)
(二十一)积极推进国有林区产业转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人民银行、林业局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负总责,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方案。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在每年1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和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进展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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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改办经体〔2015〕1911号, 国有林场, 改革方案, 国有林区, 改革, 指导意见, 工作分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