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秩函〔2019〕12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开展复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开展复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13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部署和商务部关于直销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安排,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全面开展复核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函〔2016〕15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直销企业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开展复核登记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等法规政策开展复核登记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集中复核登记,重点解决直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已备案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与实际情况不符,直销员招募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加强社会监督。
(三)坚持只减不增。复核登记期间,暂停直销企业相关审批备案,对已备案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直销员严格认定,只减不增。
三、复核范围
对直销企业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全面进行复核登记。
(一)备案产品。对已退出市场销售,已过许可有效期,存在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不合格,非本企业生产或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以及直销企业自认为有必要取消的,或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予以保留的,企业提出取消或保留相应产品备案的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对保健食品类直销备案产品复核,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规定要求。
(二)直销培训员。对未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已从本公司离职,未取得直销培训员证或培训员证已被撤销,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以及直销企业自认为有必要辞退的,或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继续留任的,企业提出辞退或留任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三)直销员。对未取得直销员证,多次违规开展直销业务,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频繁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被投诉举报的,及企业自身认为有必要解除招募关系的,或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继续予以保留招募关系的,企业依规解除或保留招募关系,确认信息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直销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已备案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严格依法依规逐一进行复核,提出明确认定意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各直销企业务于4月17前完成所有复核确认工作,通过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报送复核认定信息,同时将认定结果及汇总资料以企业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外资司)。
(二)地方核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企业报送的自查结果及有关数据表格,要对照现有备案数据认真进行核对,有问题的及时认定纠正,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重新办理。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务于4月26日前通过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对企业报送结果完成复核认定,并撰写工作报告,填写汇总表格,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地方商务部门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外资司)。
(三)汇总梳理。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复核登记结果进行汇总梳理和必要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直销行业清理整顿是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防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把复核登记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直销企业是复核认定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与发布直销员信息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做好此次复核登记工作。企业要明确领导专门负责,组织专门力量,依法依规严格复核确认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直销员资格条件和合规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任务,并对复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确保工作落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直销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企业报送结果严格进行复核认定。商务部将对各地复核登记工作进行必要的督促指导,根据各地工作完成情况给予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没有如期完成复核登记信息报送的企业,可提请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暂停其相关备案信息披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个别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复核登记任务的企业,要及时开展行政约谈,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直销企业信用档案;报送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严格按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点击下载】
1.商务主管部门直销企业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复核登记工作汇总表
2.直销企业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复核登记工作汇总表
3.直销企业直销备案产品复核登记表
4.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复核登记表
5.直销企业直销员复核登记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4月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