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19〕94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整合构建部级创新平台体系,提升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现组织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原国土资源部第三批2016年后进入运行期的19个实验室,以及原国家海洋局19个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工作安排
(一)自评估。请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的自评估工作,7月15日前编写完成自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2)。本次评估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5月30日,评估材料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在此期内取得。
(二)会议评估。8月召开评估工作会议,评估专家组审阅实验室自评估报告等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汇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现场核查。根据会议评估情况,对部分实验室的成果产出、实际运行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四)评估结果。通过本次评估的实验室,将纳入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原则上未通过评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工作要求
评估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土资厅发〔2017〕44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请依托单位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准备,认真总结实验室在科技创新、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成就和经验,系统梳理实验室在强化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培养、提升研究水平与影响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情况等。在总结自评基础上,认真编写自评估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2份,统一报部科技发展司,同时发送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
四、联系方式
中国地质科学院 李丽霞 010-68999130
部科技发展司 周 楠 010-66557275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 李丽霞
电子邮件:53882044@qq.com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6月3日
附件:【官网下载】
1. 参评重点实验室名单
2.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自评估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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