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有关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主要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照附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上报我委(价格司),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游览参观点名录见附件三。除名录列出的产要游览参观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其他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
二、门票价格管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门票价格管理的同时,就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应由游览参观点如实填写,必要时应经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地价格和管部门签署意见,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为保持门票价格基本稳定,协调各地门票价格管理政策,我委将适时对各地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通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1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老人家补报2005年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
五、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除以正式文件上报外,已连接上“全国发展改革委系统纵向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纵向网上报。
200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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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 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 信息报告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