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5〕2154号《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
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5〕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思路及目标
(一)总体思路
各地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实施大循环战略,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普及绿色循环文化,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资源节约效益、环境友好水平和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开展建设工作。相关城市(县)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建设城市(县)的资源产出水平提高幅度超出国家平均水平,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优于上级政府分解指标。
二、建设任务
(一)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农村节肥节药工作力度,提高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林业“三剩物”利用水平和水资源利用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加强信息化管理,扩大基础设施共享,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优化产业带、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空间布局,鼓励企业间、产业间建立物质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
(二)形成循环型流通方式
科学规划流通业布局,减少流通环节,发展多式联运,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仓储业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约水平,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公共配送体系,优化城市配送网络,扩大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规模。推动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流配送、包装材料。发展绿色流通业,限制高耗能、高耗材产品流通,鼓励绿色产品采购和销售。加强零售批发业节能环保改造,倡导开展绿色服务。建立逆向物流体系,形成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分散、难回收、价值低的再生资源回收。培育租赁业、旧货业发展。
(三)推广普及绿色消费模式
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培养公众节水、节纸、节能、节电、节粮的生活习惯,反对铺张浪费。推广节能节水产品、绿色照明产品、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循环文化创意产品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加大限制过度包装、禁塑、淘汰白炽灯的力度,完成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任务。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绿色采购比例,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四)推进城市建设的绿色化循环化
在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充分体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功能分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优化、集成共享。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优先开发空闲、废弃、闲置土地,加强存量土地再利用,扩大城区公共绿化面积。缺水地区同步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雨水富集地区实现雨污分流,加强雨水收集利用。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资源。完善建成区道路衔接度,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的通行速度和便捷程度,实施道路路灯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进已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分布式能源,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范围。
(五)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构建“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循环利用水平,深化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企业余能、余热在生活系统的循环利用,扩大中水、城市再生水等应用范围,鼓励企业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有条件的城市要科学规划建设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清洁高效的静脉产业基地。
(六)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
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动员,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搭建循环经济技术、市场、产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强化宣传,建设绿色学校、社区,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创新政策机制,基本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等激励政策,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监管、市场准入等“倒逼”机制。
各申报城市(县)要结合自身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和资源环境禀赋,科学确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提出的必选指标为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相应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同时应当根据自身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发展基础,提出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任务,从备选指标库中选择适合自身产业结构和发展模式的指标,作为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努力方向和重要着力点,突出地方特色,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复制的城市(县)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和措施,切实发挥循环经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建设。暂不接受直辖市的整体申请。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报城市(县)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程序安排
(一)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二)编报方案
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三)评审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城市(县)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
(四)开展建设
各建设城市(县)按照批复的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国家将在现有的资金渠道内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地区的循环经济关键补链、生产生活链接、废弃物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五)审核验收
实施方案建设期满后2个月内,建设城市(县)应当完成建设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建设目标且建设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评价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六)定期复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消。
五、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完善支持政策
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基建投资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积极研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家将在建设地区率先试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
(二)加强跟踪指导
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先行试点创新政策,形成合力。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城市(县)建设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县)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本地区循环经济加快发展。
(三)认真组织申报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城市(县)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合计不超过3个,其中,城市、县均不得少于1个,未通过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验收的城市(县)不得申报。(对于超报的地区,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均不予评审)。建设实施方案报送截止期为2015年11月10日(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申报城市(县)拟在本区域内选择合适单位申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请根据《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上报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另附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确定的首批40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拟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实施方案在实施期内仅允许调整1次),并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版),经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张德元
电话:010-68505572,68505640(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吴桐
电话:010-68552518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系人:李海莹
电话(兼传真):010-58934756
附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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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改环资〔2015〕2154号, 循环经济, 示范城市,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