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5〕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9-27 04:23: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5〕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同时公布了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4部法律,将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加之国务院之前分两批公布的113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共有14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先照后证”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也是一项涉及广大企业和经营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推行“先照后证”改革,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先照后证”改革工作的思想认识,以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创业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规范审批流程

(一)市场主体从事“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经营的,均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需要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办许可审批。取得许可审批后,企业要及时将取得、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信息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登记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要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醒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要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得许可的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市场主体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应公示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审批部门查阅认领和社会公众了解监督。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许可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前置条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业务。要及时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许可审批信息,依法跟进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和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审批流程协调运转和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后续监管的动态性、全面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划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各自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履职意识,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保障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

(二)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审批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违法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多个审批许可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四)对“先照后证”改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权限的调整及时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主体自律,强化信用约束,完善协同监管,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落实“宽进严管”要求,防止监管缺位、不到位。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先照后证”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为改革提供必需的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先照后证”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主动沟通协调,同步实施改革;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调联动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及时跟进改革,通过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依法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各部门审批事项监管的职责、措施,做好释疑解惑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和投资热情。

(三)严格督查落实。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后续监管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对工作部署、制度建设、方案措施落实、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推进改革和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河南省147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清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6483.html

本文关键词: 豫政〔2015〕57号, 河南省, 先照后证, 改革, 市场主体, 经营行为, 监管, 实施意见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