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务〔2011〕386号《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5-09-27 04:53:32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参务〔2011〕3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确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以下简称“退役金”)发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军队财经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按国家统一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专门经费。

第三条 退役金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财政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安置部门”)报道后方可领取。

第四条 退役金专用卡应当满足退役金发放需要,免除相应的管理费和手续费。

第五条 国家和军队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国家财政部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退役金预算、决算、核拨经费,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拟制士兵退役计划,统计汇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数据,并向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监督检查退役金发放情况。

团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士兵安置方向和相关数据,并向同级后勤部门提供;办理士兵退役手续,督促退役士兵及时报到领取退役金。

第八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编报退役金的预(决)算和经费申报、审核、划拨以及监督检查;会同总参谋部军务部确定发卡银行,并与发卡银行总行签署退役金发放领取服务管理协议。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负责所供单位退役金的预(决)算和经费申报、审核、划拨以及监督检查;负责与部队驻地发卡银行签订退役金代发具体协议。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本办法发放退役金:

(一)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三)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四)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条 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

基本标准。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增发部分。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退役金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第十二条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退役金经费由国家财政部以对军队专项拨款的方式划拨给总后勤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通过后勤供应渠道,将退役金划拨给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退役金划拨给所供部队单位。

第十五条 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于退役士兵离队前5个工作日,根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士兵退役计划,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情况,会同本机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审核表》(见附页),报司令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团(旅)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审核表》,制定退役金发放清单,持单位介绍信、退役金专用卡批量开卡申请表、退役士兵军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时到部队驻地发卡银行为退役士兵办理退役金专用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团(旅)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根据退役金发放清单填制银行转账付款单据,在用途栏注明“人员待遇经费”字样,将付款单据、退役金发放清单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逐笔将退役金划拨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同时,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索取退役金发放凭单。

第十八条 团(旅)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应当与发卡银行及时核对退役金发放情况,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退役金专用卡和退役金发放凭单由部队财务部门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给本人签收。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吃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的发卡银行网店办理退役金支取。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年度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士兵,可以按照本办法在其退役时单独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因发生意外、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支取退役金手续的,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退役金专用卡如遗失或损坏,尚未激活的,退役士兵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定期向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退役士兵支取退役金情况。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每年6月底前向总后勤部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总后勤部财务部每年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和国家规定的退役金标准,拟制下年度退役金预算方案,于7月底前报国家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财政部每年对总后勤部财务部报送的退役士兵退役金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列入年度中央预算草案。

第二十六条 退役金有后勤财务部门按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当年11-12月份生活费决算“退役费”科目下“士兵一次性退役金”项目,经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二十七条 总后勤财务部每年对全军退役金发放情况尽享审核汇总,编制军队退役士兵退役金经费决算报国家财政部,并抄送总参谋部军务部。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财政部每年对军队实际发放退役金进行决算,办理决算批复。

第二十九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根据国家财政部批复的决算,对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决算。

第三十条 军队各级军务、后勤财务部门应当对退役金方法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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