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科财函〔2019〕5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5 07:27:0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19〕586号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市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要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对获得命名满3年的部分园区(见附件1)开展2019年度复查评估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复查评估工作,现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见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现场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科技与财务司王圻

电话:(010)66556128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

1.2019年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

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附件1:2019年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


2019年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

 



附件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全面掌握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情况,评估建设绩效,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发掘提炼园区先进经验,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指导并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

(三)园区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验收报告及相应批复文件等;

(四)年度评价报告。

三、复查评估程序


(一)开展自查

各园区管理机构结合本方案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开展自查,编制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并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省级商务、科技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在自查报告上盖章,并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现场评估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园区自查报告后,及时组织复查评估组前往园区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评估。现场复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资料核查。主要对各指标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基本条件的达标情况、指标的达标及改善情况、园区规划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等;

2.现场踏勘,关注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现场与运行情况及园区生态建设特色;

3.听取园区绩效自评估工作汇报;

4.反馈现场复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5.形成复查评估专家意见。

(四)发布复查评估结果

严格对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开展复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园区复查评估结果。

对复查评估发现问题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取消命名。

四、复查评估组成员

复查评估组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五、进度安排

(一)2019年5月至9月,各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于9月底前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9年10月至11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复查评估工作。

(三)2019年12月,对复查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形成2019年复查评估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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