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10-03 05:02:3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23号                   2015-9-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便利准入、优化服务为核心,按照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总体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加大改革力度,扩大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基础上,不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的“多证合一”。

(二)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按照唯一、统一、共享和低成本的要求,统一代码设计,以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基础,整合优化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登记事项,推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便民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服务优化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3、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规范的原则,统一登记条件、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文书,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规范有序。

4、协同推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信息化保障,凝聚合力,共同推进。

二、改革内容和分工

(一)实行“一照一码”。在全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由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码段,在全省进行分配,按照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代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省工商局负责)

(二)统一登记条件。统一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实行“一表登记”和“一套材料”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申请人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三)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登记时限。工商部门“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审查核准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通过“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实时传输至质监、税务部门。质监部门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机制。(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四)优化登记服务。编制“一照一码”登记服务指南,明确登记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登记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实现登记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要及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切实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当场登记,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省工商局负责)

(五)实现数据共享。各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变化,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加大信息化投入,改造升级现有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和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实时交换传递,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积极推进“一照一码”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一照一码”网上办理。(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六)梳理完善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梳理本级、本部门与“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顺利运行。(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七)扩大改革成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扩大“三证合一”改革成果,以统一代码为基础,整合融合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的机构代码,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便利市场主体准入。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面梳理涉及市场主体设立和办理业务的登记事项,检查发放证照和赋码情况,实现一个市场主体设立时只能拥有“一照一码”,有关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再发证赋码,防止“多证多码”。(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实现社会认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一照三号”、“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负责)

(九)做好过渡衔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代码终身不变。对实施“一照一码”前已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包括“一照三号”的企业营业执照),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换照不得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照一码”改革在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推进,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推动“一照一码”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质监、税务及其他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工商部门负责“一照一码”改革实施的牵头工作,要倒排工期,按照任务分工,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文书材料整合规范、系统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一照一码”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税务、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法制部门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也要对涉及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相关领域、环节畅通无阻使用。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改革的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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