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5〕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58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国家出台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有关规定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迅速对接。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统一发照”的工作制度,综合窗口要实现“四统一”,即统一接受咨询、统一受理业务、统一协调办理、统一发照送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省工商局牵头的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增加省发改委、省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指导协调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及时报送省协调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全省各级政府要督促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登记综合服务窗口,选派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岗位。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的指导,不断提高窗口的综合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省工商局要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省发改委、省信息中心要抓紧完善全省网上审批系统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子系统,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网上审批系统运行维护单位要做好硬件、技术等级运维保障,确保共享数据传送畅通、及时、准确。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等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的一证三号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咨询电话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时间节点、目标要求,切实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实施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
2015年5月25日
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行政职能,不改变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纸质材料或者电子信息数据交换,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向申请人颁发同时加载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事项时,不再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在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下,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同当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以下简称“四部门”)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中心设立三证合一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受理全部的申请材料同步流转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窗口,并由综合窗口上传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子系统(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系统”),同步共享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四部门的登记核准(确认)完成后,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推送至并联审批系统,四部门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到并联审批系统调取相关信息,工商部门从并联审批系统调取相关数据后打印营业执照。由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相关文书和加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中心尚未实现部署并联审批系统的,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全部通过人工交换信息至相应的部门。综合窗口应第一时间将申请纸质材料同步流转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窗口。质监、国税、地税窗口核准(确认)完成后,将生成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推送到工商窗口,工商窗口完成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再由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相关文书和加盖工商(市场监督)公章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统一发照”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三证合一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
三证合一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由四部门共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即可。企业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申请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第九条 申请受理。
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能当场告知情形的,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收受材料凭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并联审批系统,同步共享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二)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设立申请信息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将核准设立登记信息上传至并联审批系统。
(三)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申请信息及工商核准设立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上传并联审批系统。
(四)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申请信息及工商核准设立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办理税务登记,将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上传并联审批系统(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
(五)综合窗口实行全程跟踪督办,通过并联审批系统了解办理进度,收到四部门核准(或确认)设立登记信息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加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时可同步申请变更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并联审批系统,同步共享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的,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同步流转质监、国税、地税窗口)。
(二)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并联审批系统。
(三)质监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变更登记申请信息及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后,经审查,符合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的,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核准信息上传并联审批系统。不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的,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及时反馈并联审批系统。
(四)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联审批系统推送的变更登记申请信息及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信息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税务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平台)。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情形的,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及时反馈并联审批系统。
(五)综合窗口实行全程跟踪督办,通过并联审批系统了解办理进度,收到并联审批系统共享的四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发放加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旧照(证)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综合窗口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全程督办。
企业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全部的注销材料,由综合窗口受理全部的申请材料同步流转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窗口,并由综合窗口上传并联审批系统,同步共享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四部门根据各自办理注销的要求依法核审。
综合窗口收到四部门窗口发送的核准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旧照(证)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综合窗口及四部门按承诺时限实行限时办结。
三证合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的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工商窗口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质监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国税、地税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综合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录入登记信息及发放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综合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企业注销登记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受理材料后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四部门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交由综合窗口通知并送达;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后,承诺时限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在三证合一登记过程中,需核实材料或实地查勘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核实材料或实地查勘实施的时限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承诺时限。启动核实或实地查勘程序的,应制作相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及核实(查勘)结论复印件报综合窗口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到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十六条 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可选择按三证合一的工作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也可选择按原工商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
第十七条 三证合一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四部门分别保存、管理各自需要的申请材料及本部门核准材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行政服务中心和四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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