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2015年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样本图】【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12-15 03:04: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8号 2015年09月3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2015年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样本图

2015年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样本图

2015年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图-食品生产品种明细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第198号公告 附件1.rar【见文中附图】

2015年第198号公告 附件2.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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