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4〕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14〕20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住、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制定国务院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贯彻执行措施,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研究提出我省需进行个别调整的意见,由省政府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牵头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省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政府负责)。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把好能源消费关。探索外商投资由核准制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转变,对外投资由核准制向备案制转变(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负责)。
(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以及对企业的年检年审等事项(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牵头负责)。继续放开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严把行政许可设定关,今后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设立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严格限定在控制危险、配置有限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的事项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设定(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坚决取消;确需保留的,要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收费管理,减少作为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的各项收费,并向社会公示(省编办、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物价监管局、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强化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省编办、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行为的审查撤销、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省工商局、财政厅、商务厅、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公共事业和重要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动我省两批城市集中供热新增热源投资主体招标项目和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具备条件的实行特许经营(省发改委、住建厅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针对性,完善退市预警指标体系,制定退市风险处置预案。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省工信委、黑龙江证监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抓紧制定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制定修订有关条例情况,及时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健全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引导保险企业研发适应我省特色保险产品,完善条款开发与设计,科学厘定产品费率,创新理赔机制,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黑龙江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强化依据标准监管。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省质监局牵头负责)。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性垄断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突出重点领域,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省工商局、商务厅、发改委、物价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省质监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提高监管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省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文化厅、哈尔滨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省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十四)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各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广泛应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作为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拓展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力度。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省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省编办、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九)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审批事项清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示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申报条件、办理时限等,涉及缴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省编办牵头负责)。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政府负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行电子监察,着力解决单人执法、处罚畸重畸轻等问题。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腐败案件,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监察厅、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一)解决多头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实行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场执法权(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 “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省商务厅、公安厅牵头负责)。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省工商局、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法院的生效载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促进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省民政厅牵头负责)。限期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省发改委、民政厅牵头负责)。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省编办、民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厅、黑龙江证监局牵头负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省编办、质监局牵头负责)。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省司法厅负责)。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彻底脱钩,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化。制定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坚持领导干部接访,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省信访局牵头负责)。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负责)。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发布安全风险提示、普及消费维权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发挥媒体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严惩以虚假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二十八)及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开展地方立法,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财政供养入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省财政厅、人社厅、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专项推进系统工程,事关重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三十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督促落实。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部门分工。省直各部门要认真结合实际,迸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十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十三)统筹协调,务求实效。要把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与全面深化改革、政府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准确把握相关任务之间的统一性,加强统筹安排,协调整体推进。对政策清晰、方向明确的任务,要抓紧推进,坚决落实;对需待国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策的任务,要认真谋划,积极准备,确保及时跟进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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