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5〕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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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青政〔2015〕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集成,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重要性

市场主体是提供就业机会、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力量,是决定区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商事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市场主体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截至2014年底,各类市场主体25万户。其中,各类企业4.5万户,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超过1600户,个体工商户达19.2万户,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我省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竞争力弱,发展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把加快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全力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体制改革,培育创新文化,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四化同步”,立足新常态、发挥新优势,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规模持续扩大,在推进经济繁荣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坚持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扩大市场主体总量和提升发展质量为目标,以激发社会创新、促进大众创业为主线,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途径,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同步,完善政策与强化服务共进,招商引资和大众创业并举,外引新量和内生增量并重,努力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微企业“铺天盖地”、个体商户“枝繁叶茂”的生动局面,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省市场主体户数占人口比重提升到5%,总数超过30万户。其中,各类企业达到5.5万户,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1800户,个体工商户23万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5万户。到2020年,市场主体户数占人口比重提升到5.7%,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总数超过35万户。其中,各类企业达到7万户,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2200户,个体工商户26万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万户,使全省市场主体总量和实力大幅提升,新产业、新业态、新优势得到有效聚合,形成推动发展新的竞争力。市场主体品牌意识明显增强,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全社会创业活力、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高。

三、分类指导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鼓励支持大众创业。放开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从2015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形成创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就业,打造众创空间。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将初期创业者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将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奖励提高到1万元,城乡居民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提高到1000元;对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及退役军人、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农牧区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对以上人员合伙创业的,按人数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3%降至2%。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1%降至0.5%。每年整合5000万元科技资金,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优化众创空间发展环境。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支持入孵企业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以及研发费用。支持依托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标准化厂房等,建设一批低成本、开放式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让创业者低成本或无成本进驻。农牧业、服务业等各类扶持资金要向众创空间倾斜,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加快培育小微企业。整合并用好省财政每年4.2亿元中小微企业扶持资金,以入股、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加快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围绕上下游配套产业,培育一批小微企业;扶持现有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文化教育、家政服务、养老健康、旅游休闲、信息服务等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各级部门降低科技项目申报准入门槛,鼓励小微企业申报政府相关项目;扩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支持小微企业扩大经营和服务;强化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融资规模持续向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小微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加快特色化发展;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园(集中区)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70%的厂房租金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列入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的中型企业,继续给予岗位补贴或职工培训补贴。

(三)做大做强骨干企业。整合省财政循环经济、工业“双百”、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重点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骨干企业加快发展;通过股份、合作、兼并和重组等,促进骨干企业强强联合;通过十大产业补链延伸,强化骨干企业聚合拉动;通过加大培育和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推进骨干企业存量优化、增量扩容;通过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加快骨干企业外引内联、开放融合。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兼并收购破产、停产、困难企业的,免缴房地产产权、矿业权和知识产权变更交易费。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对新建吸纳就业超2000人,年交易额超5亿元的单个大型市场,财政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扶持。

(四)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省财政整合并新设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壮大新兴产业规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发展。加快实施锂电产业扩能提升、装备制造和轻工业发展、新材料产业链条延伸、关键技术突破、信息技术应用示范等五大工程,促进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崛起。精准实施“123”、“1020”科技支撑工程,鼓励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中小型企业联合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联盟,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建设光伏产业、锂镁材料、特色生物资源等工程研发中心,推动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建立全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目录,搭建面向全省企业的技术转移对接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省内转化。争取国家对我省“互联网+”行动的扶持,在工业、农牧、商业、物流等领域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建设,大力支持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四、完善培育市场主体各项扶持政策

(五)减负松绑降低门槛。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收费项目。凡国家和我省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全面放开环评、安评、能评等市场,破除各种指定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事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的领域,并享有同等公共服务价格、财政扶持、土地供给等政策待遇。

(六)完善产业支持政策。制定青海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引导产业转型发展。土地、能源、排放等指标择优配置给十大特色优势产业、七大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示范企业、实验室给予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由企业组建的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予以资金支持。引导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打造青海品牌竞争新优势。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申报政策资金项目、使用土地、房屋权属(规定资产)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政策优惠。鼓励支持农牧区土地(林场、草场)采取转包、互换、租赁、入股等方式向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支持农牧民以土地(林场、草场)经营权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七)加大财税政策扶持。省财政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创新创业。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处在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采取担保注资方式支持、引导担保机构强化服务,增强市场主体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整合预算安排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通过风险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和扩大消费需求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提升创业园、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创业服务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纳税人营业税、增值税“3万元”起征点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支持就业,鼓励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3年内在每户每年按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为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地方税收减免的相关规定,支持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八)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省财政安排3亿元资金注资省信用担保集团,鼓励其做大政策担保和再担保规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发挥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作用,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规模,扩大对特色优势产业市场主体的信贷倾斜。创新财政性存款撬动信贷机制,试点在主办银行以财政专项存款转存数的75%为基准,按优惠利率向创新创业市场主体、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小客户发放贷款,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政府探索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完善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支持市场主体融资。建设金融资产管理平台,探索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分类搭建政策性农牧业担保平台,构建“政银企保担”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创新融资模式,盘活“三农三牧”主体资产,放大普惠金融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效力。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加快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市场主体。监管部门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扶持市场主体,在考核评价、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九)强化人才智力支撑。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优惠政策,对纳入“昆仑英才”计划的,按规定享受高原生活补贴、薪酬、税收、住房、社会保险以及创办企业、职称评定等方面优惠政策;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或已经启动招商引资、创业项目的,可享受3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两院”院士还可享受20万元的一次性院士补助;引智项目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总服务期3年以上、每年短期服务不少于3个月的工作协议,可享受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两院”院士还可享受10万元的一次性院士补助;计划培养项目人才可享受5-10万元一次性特殊支持。强化激励措施,加大对推动重大技术突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优先支持科技人才、创新人才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注重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在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核心作用,在申报科研项目、配备科研力量、加速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支持在重点园区、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全面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积极推进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不清导致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严禁介入或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严格依法使用强制和处罚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十一)提升服务水平。整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等平台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州)两级联动服务体系。支持运作规范、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商等,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科技应用等特色服务。以市场化方式整合产业园区科技金融、人才服务、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中介,以及公共设备设施、物业及配套服务等资源,推进资源共享。

(十二)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公开审批服务、办理承诺期限等事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推广登记注册“零见面”工作机制。实行工商、税务、质监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实施并联审批制改革,建立“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建立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发布政策,公开信息,畅通企业诉求通道。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所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优化服务环境。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提高各级政府诚信度和执行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影响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妨碍政策落实、设置障碍门槛、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打造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创新创业环境最优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六、外引内联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十四)主动融入“一带一路”。鼓励市场主体围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战略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合作,引进一批优质市场主体。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通关能力建设,促进对外贸易。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外资管理逐步由审批制向备案制和“负面清单”模式转变,积极引进国(境)外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国家在西宁、海西、海东建立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园区,扩大与各省(区、市)在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旅游文化等领域产业转移合作。

(十五)提升招商引资效率。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对成功招商落地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招商工作坚持签约数量、规模和落地“三注重”,大中小企业引进“三并举”,支持围绕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围绕基础设施、农牧业产业化、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招商,倡导专业招商。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健全考评奖惩机制和督办落实制度。

(十六)优化招商项目服务。通过优化政策导向,引导一批优质招商项目聚集。集中精力,分类指导,清理解决一批招商项目中的土地、环评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前预留工业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向重点招商项目倾斜,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原则上不超过1年。盘活要素资源,将置换出来的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择优配置给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强化招商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着力解决立项、环评、安评以及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问题。

七、支持市场主体提升自身素质

(十七)培育企业家队伍。鼓励各级工商联和商会、协会为企业家提供资金、项目、人才、投融资资讯等服务,支持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更好发挥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教育引导企业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大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支持社会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企业管理、领导能力提升培训,加快建设一支创业创新力强、善于开拓奋进、精于前沿技术、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家队伍。

(十八)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支持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项目、技术、信贷资金获得率。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薪酬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匹配。加强品牌引导和品牌创建标准化管理。开展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做好全价值链、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控制管理,推进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等规范化、制度化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健全企业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开展依法治企。

(十九)提升企业社会信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强化信用意识,维护公平竞争。在信贷、纳税、环保、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记录备案查询制度,通过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诚信经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失信成本。

八、健全抓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

(二十)贯彻宣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研究和坚决落实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和我省支持市场主体的一系列政策。把握政策取向,抓住政策重点,明确操作方式,努力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红利。运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手段,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使全社会了解熟悉、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创新创业在青海”主题活动,培育一批创业创富项目,培养一批创业创富人才,大张旗鼓表彰奖励创新创业示范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十一)明确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引导市场主体、依靠市场主体、服务市场主体的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落实本意见,并负责服务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和物流企业;科技部门负责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工商部门负责服务个体工商户;农牧部门负责服务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工商联负责服务民营经济;文体部门负责服务文化体育企业;旅游部门负责服务旅游休闲企业;商务部门负责服务商贸流通、批零住餐、电子商务企业;住建部门负责服务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环保、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企业对口服务。各级工商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市场主体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运行情况和各项发展指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每年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狠抓落实。在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诉窗口,集中受理妨碍和干扰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的各类投诉、举报。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并创新督办落实制度,完善企业投诉办理监督机制,建立政策落实评价体系。各级领导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环节多、进度慢的问题,切实解决重布置、轻落实,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问题,畅通政策“最后一公里”,让政策落地生根。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督办检查制度,紧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问题多的部门单位开展针对性督促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项整改,对不作为、设障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通过强有力的督办问责措施,大力构建全省各级各部门关心市场主体、爱护市场主体、全心全意服务市场主体的良好工作格局。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推进各项政策举措落实,每半年将落实进展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建立政策落实动态发布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示。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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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政〔2015〕33号, 青海省, 加快培育, 市场主体,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