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5〕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民间投资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1.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传统的以资本数额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依法取消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取消将工商企业年检作为相关管理工作前置条件的做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深化其他事项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83号),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
下放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将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除外)、煤矿企业下放至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其中煤矿企业登记权限待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完成后再下放。(省工商局负责)
4.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推进注册登记和政务办理电子化。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推动我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逐步推进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省电子证照共享库,整合工商部门的电子营业执照、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产生的各类证照,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各类证照在全省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认共享。(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6.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全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改为后置审批的审批事项目录,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工商局、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7.探索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创新。积极对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构建严管体制机制
1.创新监管理念,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理念,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督自律作用,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处理好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2.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订完善我省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切实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强化后续监管。省直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监管办法,并报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工商局、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工商局、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3.改进监管方式,建立综合执法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努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工商系统内部协调,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的无缝对接。探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执法联动,探索统一执法模式,形成协同监管合力。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标准,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4.转变监管模式,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加快转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执法模式,在减少前置审批、简政放权的同时,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法定职能,真正做到“放管结合”。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管机制和体系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与工商部门登记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监管效能。(省工商局、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5.构建互联共享信息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同时,通过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湖南信用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违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全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区域、多层次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系统、企业综合监管系统,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与改革协调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协调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法治保障。要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商事制度改革配套的有关文件,并对照《公司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决定,开展对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需要废除的依法废除,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法制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相关单位在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纪检监察及公检法部门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又要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针对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的新情况,及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宣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改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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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湘政办发〔2015〕41号, 湖南省, 商事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