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改〔2015〕4号《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商改〔201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制定的《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5年9月7日
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 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1号),加快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内容
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一)统一登记条件和表格。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样式附后),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二)统一受理窗口和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申请人统一向工商部门登记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和质监等相关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工商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
(三)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各级工商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实时生成全国唯一的统一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
(四)统一登记管理信息共享。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商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
二、实施步骤
自2015年9月20日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2017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改革。工商、机构编制、发改、税务、质监、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部门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包括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电子政务中心)要抓紧建设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明确共享内容,建立工作机制,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在2015年9月底前,保障“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的顺利进行。国税、地税、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全省各级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二)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省工商局按有关要求开发建设完善湖南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管理功能,确保系统按期上线运行,并将全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目前,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采用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省质监局于2015年9月底前一次性将“三证合一”改革前全省已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传送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国税、地税部门应将“三证合一”改革后申请注销企业的清税信息实时传送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所需要的数据都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中提取,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三)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应在2015年10月底前按照立法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附件:
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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