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电〔2015〕6号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0-07 04:10:26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商电〔2015〕6号

 



各市州商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内有关企业:

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行为,加快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5日
 


 

 


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认定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相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行为及政策支持范围,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三类企业:

(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的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企业等。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含B2B、B2C、C2C模式)企业。

(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经营提供网络支付、物流配送、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专业培训等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商务厅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等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其电子商务销售额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认定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其电商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的,其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每年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0%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的,其占比应在15%以上。

(四)企业职工总数1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的,其占比应在15%以上。

(五)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在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服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常年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省级层面按季度组织集中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 按如下流程进行电子商务企业认定:

(一)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对应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州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集中向省商务厅报送复审合格企业名单及对应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三)省商务厅组织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企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商务厅备案,正式下文颁发“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证书。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简介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简介。

(三)必备附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所属领域需纳入行政审批的提供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章 认定资格的管理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复核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申请复核的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复核申请表》(附件2)。

(二)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营业务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集中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备案。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需根据《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制度》规定,按照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连续2个季度未提供报表或未提供年度报表的企业,取消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网站明显处标注投诉电话和邮箱。一经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享受税收优惠、政府资金支持款项;主管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复核申请表等表格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制定、发放。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不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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