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5〕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72号 2015-9-2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系指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其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时,要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五、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工程建设采用招标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备案和监督。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同时,要依法强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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