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4〕102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5-10-10 02:09:13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政办发〔2014〕102号                   2014-1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要求,现就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统筹组织,分步实施。建立省级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工作条件扎实、试行方案完备、人力资源到位、网络平台成熟的市、县(市、区)先行试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深化改革,鼓励创新。理顺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务问题,对符合方向的改革措施积极予以支持和推进。鼓励各地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大胆探索,推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新工作模式。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的,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企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二)分步骤组织实施。

2014年年底前,在宿迁、泰州、镇江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泗洪县、宿迁市宿城区、兴化市、丹阳市、扬州市广陵区进行“三证合一”改革试点,2015年年底前,在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6年,在有条件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设立综合窗口。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各市、县(市、区)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发照。

(四)实现“一表式”申请。

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包含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要求提交的相同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五)优化审查环节。

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已经工商部门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加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省政府“三证合一”协调推进工作小组(已以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成员名单)负责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省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调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三证合一”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在“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实施过程中,为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对实施“三证合一”的企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以外从事各类活动确需领取组织机构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提供经费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三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尽可能通过各有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确需增加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四)强化技术支撑。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并联审批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保障,市、县(市、区)自建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系统统一并入或直接使用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

(五)注重宣传引导。

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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