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科财函〔2019〕68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22 01:08:5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19〕682号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你公司为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我部作为中国环境标志所有者,现授权你公司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为做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维护中国环境标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则》,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二、及时将认证和证书信息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信息平台上报,按照信息平台生成的证书编号和统一的证书模板向企业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
三、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负责,并对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四、对违反中国环境标志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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