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03〕642号《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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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2003年11月3日 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七、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防伪标记和“商务部”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证书管理工作中加以重视。

八、请各发证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到商务部(外资司)领取新版批准证书。领取新版批准证书的发证机关需凭省级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文件向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九、新版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版批准证书存根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的各项要求认真填报并录入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审批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十、商务部正在开发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和存根相配套的软件系统,待开发完成后发布。

十一、新版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

联系人:商务部外资司综合处王小承、李江

电话:010-65197334、65197394

传真:010-65197332

附件:

1.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略)

2.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式样(略)


3.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4.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附件3: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防伪标记和“商务部”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证书管理工作中加以重视。
四、批准号:包括编字和编号。编字的第一部分由商务部统一编为“商外资”,此部分编字已印制在新版批准证书上。编字的第二部分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冀×××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区、市所辖市、区 (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各级审批机关此部分编字现行做法与上述要求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时,对已编字进行调整。此次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的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号)保持不变。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4: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一、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版批准证书存根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的各项要求认真填报并录入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审批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二、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 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四、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两类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产品100%出口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项设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6、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9、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
1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13、BOT:含义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5、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权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七、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四、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五、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如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股权并购对价交割已完成并有相应支付凭证和验资报告,则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六、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七、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八、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九、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二十一、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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