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5〕6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十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8月22日
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充分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外贸形势,努力实现外贸稳定增长,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全面推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符合退税申报规定的一类企业审批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之内,适当扩大一类企业范围;其他类别企业审批时间确保在20个工作日之内。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简化人工审核程序。进一步提高税收函调绩效管理,无合理理由不得对同一笔购进货物多次发(复)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融资业务,对企业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积极探索建立企业退税“资金池”,力争达到“即出即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市国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进一步推进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企业在“单一窗口”报关免交报关信息传输费。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年内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比例提高到90%以上。进一步降低出口货物查验率。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加快推进汇总征税改革。推动构建京津冀一体化的检验检疫通关新模式,全面实施区域出口直放,扩大进口直通范围,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全面推进报检无纸化,扩大检验检疫“即检即放”比例。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从逐批审批调整为一次审批、分批核销。(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积极帮助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对本市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补贴,其中参加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会的补贴比例提高到70%,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拥有“杀手锏”产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的补贴比例也提高到70%。充分利用我市物产集团、渤化集团、渤海钢铁集团等大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机构,建立对外贸易营销网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本市乃至京津冀地区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贸易和融资服务。为企业提供贸易信息服务,重点向企业推出100个境外展会、20个境内国际性展会、30场境内外对接活动目录,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成交。(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快“走出去”带动出口
瞄准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动本市企业加快“走出去”,延伸产业链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从过去的单纯设备制造、出口,延伸到设备安装、建设管理、维护维修乃至生产经营,提高“走出去”的附加值和企业盈利水平,重点带动海洋工程、建材、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设备及零部件、原材料出口。扩大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年内重点推动我市水泥设计院、天辰化工、中铁十八局、中海油服等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缅甸等国家的承包工程。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收购、整合知名品牌、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参与埃及苏伊士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
五、支持鼓励扩大进口
2015年市级财政扩大进口专项资金增加到4000万元。扩大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范围,提高贴息比例,支持通信设备、石油化工、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产业设备进口;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支持企业“走出去”项目所开发的资源类商品回运进口;支持“城市矿山”再生资源商品进口;支持增加冻品、乳制品、水果等一般消费品进口。由市商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共同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汽车平行出口等业务。加快东疆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对进口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巩固本市融资租赁创新形成的进口优势,吸引新的租赁企业落户,扩大飞机、船舶、特种设备等重点商品进口。加快进口商品直营中心布点建设,年内力争建成8至10家。(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发展新型贸易业态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争取在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政策上取得突破,创建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成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建设4至6个创新试验区,培育引进200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推进100家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公共“海外仓”。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依托滨海新区功能区或大型外贸企业,建设集交易、通关、融资、物流、信用保险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并在通关、出口退税、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推动内外贸融合,大力发展商品市场,争取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充分利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口岸优势,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京津冀地区外贸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对外贸易。(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市国税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
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支持,其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适当提高支持力度。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给予相应支持。适当下浮新增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信用保险保单下融资规模,加大对新买家、新市场的承保力度,支持开拓新兴市场。完善信用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和特殊风险保险等项目类业务,推广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产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
八、拓宽金融服务渠道
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拓展针对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业务,减少外贸企业的汇率波动风险。扩大基于外贸订单、保单、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融资规模,适应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引导作用,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等方式,带动商业银行参加我市“走出去”项目融资,并为外贸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九、清理进出口环节收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放开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费,停收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全部7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相似、使用范围相近的收费项目予以归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厘清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边界,属于政府投入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属于市场化增值服务的放开资质要求,鼓励多元化投入。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和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完善区县进出口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月通报、季讲评制度,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进出口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市国税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加大工作协调配合力度,不断增强服务区县和外贸企业的意识。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大外贸工作推动力度,确保国家稳定外贸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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