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4〕65号《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5-10-23 01:32:18

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7月11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4〕65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的法定限售股份出具限售登记函,挂牌公司持限售登记函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实践中,有部分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了就自愿限售股份协助出具限售登记函的申请,本着服务挂牌公司的精神,自2014年7月11日起,挂牌公司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自愿限售登记函。申请办理的,需提交由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自愿限售股份到期后需要解除限售的,应当按照法定解除限售的申请程序办理。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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