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17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要求抓紧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小微企业发展仍存在巨大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各地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工商个字〔2015〕118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二、依托公示系统,坚持集中原则,突出小微企业名录的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
各地要深刻理解国发52号文件第九条的要求,充分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小微企业名录建成一个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其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一个便捷通道。小微企业名录要实现各类扶持政策及相关信息的归集、集中,同时通过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联通、年报数据的比对,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机整合。小微企业名录要方便公众进入和使用,各地要参照总局网站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入口。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保证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统一性。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工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为确保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统一性,总局制定了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建设。部分地方已建类似功能信息平台的,也要逐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统一。系统中属于总局规定的内容和项目,各省要严格执行,确保数据格式、界面风格统一,以便于识别和使用,在此基础上,各省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附加其他相关功能和栏目。
四、全面及时,清晰分类,集中公示各类扶持小微企业政策。
集中公示扶持政策是小微企业名录的基本功能,要按照部门进行分类,全面及时公示各类扶持政策。中央政策由工商总局梳理归纳;地方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梳理归纳,并按部门分类公示,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委(办、厅、局)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抓紧汇总梳理,尽快全面公示,实现小微企业名录的基本功能。
五、准确周到,以人为本,精心做好申请扶持导航。
申请扶持导航是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功能的延伸,是小微企业名录最直接的便民功能。要对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分类提炼,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政策的核心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等信息,方便小微企业知晓、读懂、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扶持导航要力争全面准确,简洁明了,应导尽导,友好周到,可以网上办理的直接提供链接,不能网上办理的要提供办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不搞多层次链接。总局名录有的导航项目,各地应当相应细化;地方已制定的扶持政策,要在今年内实现导航;新的扶持政策颁布实施后,要及时建立导航。
六、公开透明,依法推进,稳步开展享受政策信息集中公示。
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集中公示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是小微企业名录的又一基本功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指标项,有效归集、公示各类扶持政策实施信息。
七、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
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供查询的数据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小微企业库中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判定口径和标准如下: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由系统自动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行业(以企业登记的行业代码所示行业为准)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对已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比对,直接纳入;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应保持动态更新,对于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须在每年7月重新判定、集中更新一次,除集中更新外,小微企业库数据要按照总局的标准进行日常更新、汇总。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
八、关注使用,讲求实效,高度重视数据更新和运行维护。
及时的数据更新和有效的运行维护是保证网站质量和良好用户体验的基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使之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要根据点击情况和用户反馈,及时进行改进完善。要确保网站内容质量和活跃度,符合国务院对政府网站的监测要求。要注意上下联动,根据总局名录系统优化的内容和措施,各地要及时予以调整和体现。
九、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尽快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既是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政策目标,也是建成小微企业名录的现实基础。小微企业名录的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工作,内容繁杂,政策性强,公众期待高,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主动开展横向协调,尽快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畅通渠道,强化保障,逐步消除信息孤岛,保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互联互通机制尽快建立,有效运行。
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名录知晓度和使用率。
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名录,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提高其应用覆盖面和使用率,真正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各地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工商总局个体司和信息中心。
联系人:
个体司 吴 凡、袁 玲
电 话:010-88650821、88650811
信息中心 张志清
电 话:010-88651674
工商总局
2015年10月2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