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3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属地管理和区域协作相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经济发展转型,为建设美丽河南提供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9个省辖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2014年6月底前各类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烧结机和黄金冶炼、铅锌冶炼行业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或制酸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我省对相关行业的排放要求。2015年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建筑陶瓷窑炉、浮法玻璃生产线和石化、硫酸、化工行业废气完成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6年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建成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2.加快氮氧化物治理。2014年6月底前所有燃煤机组锅炉烟气完成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6月底前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15年,化工(化肥)行业完成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我省对相关行业的排放要求。2016年冶金、焦化和玻璃窑炉烟气完成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3.严控颗粒物排放。从2014年开始,分期分批对各类燃煤机组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其中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9个省辖市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6月底前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线及水泥磨机完成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冶金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机头、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完成烟尘综合治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其他省辖市2016年达到上述要求。2016年耐火、陶瓷等工业窑炉完成烟尘综合治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4.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泄漏超过标准的强制进行设备改造。开展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达到《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2015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推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6.明确产业主攻方向。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制造业,加快培育先导作用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业态先进、支撑未来的高成长性服务业,培育发展引领消费的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围绕做优农业,集中力量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2017年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7.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等“两高”行业项目。严格落实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电、供水等生产条件。积极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电力、钢铁、冶炼、水泥、煤化工、耐火材料、碳素、铸(锻)造、玻璃、焦炭、电石、造纸、铅锌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列入年度淘汰计划,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完成“十二五”期间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5年至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格执行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
9.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控制该区域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的地方,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程,2017年全省50%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回收利用的发展格局,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构建循环型生产格局。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推动机电产品再制造和资源再生利用。2017年力争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11.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围绕贯彻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政策,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要,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高效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技术服务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做大做强郑州、洛阳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基地,带动我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2.控制优化煤炭消费。制定我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积极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70%左右。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增建洗选设施,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市场。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13.加快推进“疆电入豫”。完成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2014年实现“疆电入豫”200万千瓦左右,2015年努力实现“疆电入豫”800万千瓦,2017年力争实现“疆电入豫”工程全年按照设计输电能力运行,年输送电量达到400亿千瓦时左右。
1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气化河南”工程建设,积极争取省外天然气资源,扩大天然气使用比例。依托国家天然气干线输气管道,加快省级干线和配套支线建设,2015年年底力争管道天然气通达95%以上县(市)和部分乡镇。积极推进安阳、鹤壁、焦作、平顶山、义马等矿区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推进煤层气地面开发试验工程,力争2015年煤层气产能达到3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可再生能源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创新服务模式,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财政、价格、金融信贷支持政策,迅速扩大可再生能源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大力发展风电,加快伏牛山区、太行山区、大别山区等浅山丘陵区风电建设。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光渔互补等光伏电站建设,探索利用废弃矿山、煤矿塌陷区水面及其他闲置未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力争2015年年底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突破400万千瓦。加快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在开展示范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开,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和秸秆成型燃料,建设先进生物质能源化工产业示范省。
1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从2014年开始,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制定太阳能利用建筑设计强制规范和标准,鼓励新建建筑满足光伏发电建设要求,预留安装接口;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制定便民措施,建立“一站式”备案登记、并网结算服务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屋顶、建筑南立面和露台等专有部分建设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16.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发达地方,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和生物质气化;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开展沼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示范,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在丘陵山区、分散养殖地区继续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提高适宜沼气用户普及率;积极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使用示范工作,力争2015年生物质成型燃料产能达到100万吨。
(四)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
17.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治理。2014年省辖市基本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2015年各县(市)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2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2016年省辖市建成区全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省辖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制定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产业集聚区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清洁能源供热锅炉,达不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要建设洁净煤集中供热锅炉。统筹城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系统规划和建设,2017年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18.强化扬尘综合治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应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拆迁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2015年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城市主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6年其他省辖市城市主城区施工达到上述要求。2017年全省城市施工工地80%以上达到绿色工地标准。强化对煤堆、土堆、沙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要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19.遏制道路交通扬尘。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5年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2017年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建成区实现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全面机械清扫,其他省辖市建成区力争达到90%以上。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要分段封闭施工。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严格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抛洒。
20.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21.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22.严控高污染燃料。2015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对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没收。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建立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3.加强城市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城郊林业生态规划。2017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左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到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到15%以上;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郊区属山区的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属平原的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属丘陵的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抚育和改造把生态廊道建设和城乡绿道建设相结合,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
24.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线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动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7年基本完成。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5.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定实施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26.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监管,转入我省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划定禁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并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2014年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强化对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拆解规定和要求,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27.积极推广环保节能车辆。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研究缩短燃油公交车和出租等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鼓励营运车辆及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的节能环保标准。从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8.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2017年力争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增大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29.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30.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本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
31.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本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3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加强监管执法,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收费等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和黄标车、老旧车限行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回收及拆解工作,配合做好油气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负责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环境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排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33.强化考核问责。制定《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生态补偿扣款和“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二)强化政策保障
34.完善投融资体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探索试行排污权交易,推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探索开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经营体制。
35.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适应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需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行“以奖代补”。各级政府要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综合运用现有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重金属污染治理、节能技术改造等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煤改地热供暖、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太阳能热水器推广使用、光伏发电、加气站建设、集中供热供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给予补贴。
36.发挥价格机制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对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价格政策,制定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三)强化法治保障
37.加快环境立法进程。推进《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阶段逐步严格落实,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由环境空气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促进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38.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9.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40.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全面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各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2014年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2014年建成超级监测站。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省环保厅和郑州市完成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其他省辖市完成体系建设工作。
41.制定应急预案。2014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五)强化科教保障
42.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探索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43.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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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政〔2014〕32号, 河南省, 蓝天工程, 行动计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