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豫政办〔2015〕1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省辖市目标。各省辖市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2015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5年度PM10、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1。
(二)省直管县(市)目标。各省直管县(市)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PM2.5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直管县(市)2015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直管县(市)2015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落实和治理项目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于2015年年底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暂停审批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采取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措施,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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