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0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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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

中办发〔2000〕30号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县乡的机构改革巳在全国陆续展开。有关市县乡机构改革的主要方针政策,在下发的地方党政机构改革有关文件中已予明确。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精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省级主导作用。市县乡人员编制总的精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市县乡各级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总的精简比例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尤其是确定乡(镇)的精简比例,要注意结合人口、面积、财政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环境、民族构成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整齐划一。精简工作原则上自上而下、逐级推进,也可以县乡两级同步进行。正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可先在乡(镇)进行。

——坚持权责一致,根据职能划转合理配备编制。要理顺条块关系和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下放事权,科学核定市县乡各级编制;要明确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能由一个机构管理的事情,尽量交由一个机构管理,科学核定各部门编制。

——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既要大力精简人员编制,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以避免出现大的震动。要善于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周密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确保人员编制精简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简重点

人员编制精简工作与机构改革的其他各项工作密切相关。市县乡各级都要从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切实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方面求精简;从进一步理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方面求精简;从合理调整机构设置,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方面求精简;从着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方面求精简。

要根据市县乡各级不同的功能特点,着力抓好各自的重点: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地(州、盟)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城建、交通、文化及农口等方面的机构,要综合设置,避免多头管理、交叉扯皮;要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县(市)要严格把机构控制在限额以内,综合设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县(市)、乡关系,县(市)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础工作,完善乡(镇)政府功能;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设小城镇,努力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帮助和促进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尽快形成。乡(镇)要在精简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同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

三、精简比例

全国市县乡机关行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为20%,各级具体精简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总的精简比例自行确定,但乡(镇)精简比例的确定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程度相适应。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的精简力度要适当,各机关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机关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同级政府机关的比例精简。各级领导班子职数及各部门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系统人员编制的精简、核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比例时,通盘考虑。

行政编制精简的范围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的编制,包括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财政所、人民武装部、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的编制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机关编制。今后,行政机关不得再使用事业编制。

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要精简机关编制,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同时,要清理地方的自定编制。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市县乡人员编制的精简与分流是一项硬任务,不仅关系到机构改革的成败和整体改革目标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予以保证。

(一)3年内分流人员的工资由财政予以保障。

为促进人员编制精简工作顺利进行,分流人员在3年内未找到工作的,仍然照发工资。其中,在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经济发达地区主要依靠地方财政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中央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中央编办研究制定;超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地方财政负担;其他被清退的各类临时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年限,由地方财政发给一定数量的安置费。欠发分流人员和清退人员的工资,都要补发。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以后各级机关不得再超编用人,也不得借用各类临时人员。

(二)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仍应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工作符合一定工作年限的人员,还要在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险的办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队伍过滥,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执法的公正性,甚至干扰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中央编办要抓紧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专题调研,尽快提出清理整顿和规范现有执法队伍的建议。在此之前,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地方组建基层执法队伍,地方政府也不得再组建新的执法队伍,并积极做好下一步清理整顿的准备工作。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设立精干、统一的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凡正在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

(四)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密切配合,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


一是归并乡(镇)的“站、所”。要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有条件的地方要走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二是优化乡(镇)教师队伍结构。要按照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合并现有农村中小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合理调整和配置现有教育资源。三是改革乡(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办事机构。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精干机构。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前提下,适当撤并乡(镇)。

五、工作要求

现在,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很好,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是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握机遇,紧密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抓紧抓好。

(一)抓紧拟定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包括市县乡人员编制状况、总的精简比例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内容的编制精简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方案的实施,原则上2001年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完成。各地既要有总体的时间表,又不搞一刀切,坚持从全局着想,从实际出发。这次改革,实行一次定编定员、人员逐步分流的办法,分流工作从各级实施时计算,3年左右完成。要重视拓宽人员分流渠道,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特别要珍惜和用好中央财政的补助,保证专款专用,落实到人。

(二)改善人员结构,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要把精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相结合,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并经过实践考验的各级各类领导人才队伍。通过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等途径,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切实改进和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努力开创机关工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新局面。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三)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严禁部门干预。

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下级机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对现行有关地方机构编制的一些具体规定,要按照这次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把握。今后,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或政策文件时,不得对地方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市县乡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精简,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下级机关要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予以坚决抵制,并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地方各级,尤其是省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把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作为机构改革的思想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加强对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精简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握好相关政策。要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大局出发,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顺利完成。

 

【文章来源 农业部官网 http://www.moa.gov.cn/sjzz/jgs/zcfg/nmfd/201010/t20101021_1685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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