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5-10-28 21:34:01

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系会议”)的作用,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制度的通知》(豫政文[2007]124号)和《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省级工作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包括细化工作环节、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三个方面。其中,细化工作环节包括监测预警、发现报告、发现报告、立案交办、调查认定、处置善后、督办通报等六个组成部分。

(一)细化工作环节

 1.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预警及时的监控预警体系。切实做好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发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

2.发现报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反应灵敏的信息报告体系。要分析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规律,及时发现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群众举报后,对已发现、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动向及相关信息,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立案交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登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各省政府报告。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属于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联系会议办公室应及进向其省直相关部门进行交办。

4.调查认定。省直各相关部门在接到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取证材料,按程序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认定。调查、认定情况,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置善后。对已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公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认真地时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6.督办通报。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立案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例及时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交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规章制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闰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工作实际提出非法集资监管、处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制定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度和标准在河南省的具体实施细则;省政府法制机构可要据工作需要,提请省政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省政府规章。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行业技术标准和政府规章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教育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省新闻部门实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的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

二、省辖市级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调查认定、处置善后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对于重大案件、难以认定事认定不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员上报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省政府;联席会议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转省辖市人民政府办理;省辖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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