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全文
进一步明确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及其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使非法集资处置作更加规范化、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依据《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制定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
非法集资分突发性案件和一般性案件两种类型:对突发性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报送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一般性非法集资案件按发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受理
(一)工作内容
1.各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及其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工作。
2.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并由联络员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表。
3.对本部门预警排查发现、系统内报告、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及时受理、登记。
4.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一)时间要求
各成员单位须在发现和接到报告后1日内完成受理、登记工作。
二、报告
(一)工作内容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将本部门发现或接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受理、登后,填写非法集资案件报告表,及时向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置办“)报告。对紧急、重大案件,同时不宁报送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在接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三、时间要求
1.各成员单位须在受理、登记后1日内将非法集资案件报告省处置办。
2.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联席会议在接报后1日内报告省政府。
四、立案
(一)工作内容
1.省处置办应建立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并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立案登记表。
2.省处置办在接到各成员单位的案件报告后,应依据处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立案。
(二)时间要求
对各成员单位报告的非法集资案件,省处置办须在接报后1日内立案。
三、交办
(一)工作内容
1.省处置办应根据案情属于部门、行业系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及时向案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交办。
2.对行业系统外的非法集资案件,省处置办转请联席会议交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3.联席会议或省处置办根据具体案情,在交办时应明确每起案件完成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的时间。
4.联席会议或处置办在交办案件时应填写非法集资案件交办表。
(二)时间要求
联席会议或省处置办须在立案后2日内将非法集资案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交办。
五、调查
(一)工作内容
各相关成员单位接到联系会议或省处置办交办公的非法集资案件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全面查清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情况书面联席会议和省处置办。需要其他成员单位部门配合支持的,可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二)时间要求
各相关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或省处置办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或省处置办根据承办单位意见和具体情况确定地完成时间。
六、认定
(一)工作内容
1.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部门规章制度,及时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调查、认定情况报告表,连同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报省处置办。
2.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程序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组织研究认定。
(二)时间要求
1.各相关成员单位一般应在联席会议或省处置办交办后10日内将认定及处理意见随案件调查报告一起报联席会议和省处置办。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最迟应在15日内报联席会议和省处置办。
2.会议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上报进行性质认定的报告后,应于3日内提请召开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进行研究认定。
七、处置
(一)工作内容
1.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依法进行查处,认真负责地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款案件处置情况报表。
2.为保证依法、稳妥、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和集资款项清退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时间要求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或省处置办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联席会议或省处置办报告。
八、督办
(一)工作内容
1.省处置办及时对各相关成员单位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办。
2.各成员单位要对本部门所负责的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处置等工作及时进行督办。
3.各成员单位将督办工作情况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督办情况登记表。
(二)时间要求
省处置办按月对各成员单位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对具体案件的查处情况,省处置办和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跟督办。
九、反馈
(一)工作内容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每月要将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书面向省处置办反馈。
2.联席会议应将辖内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及调查、处置进展和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批转的非法集资案件,联席会议应及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3.联席会议及时汇总全省查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情况、效果及政策建议等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负向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报送。
(二)时间要求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须每月月后5日内向省处置办反馈本部门外置非法集资活动情况。
2.联席会议须将辖内重大非汉集资案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在接到相关成员书面报告后3日内向省政府报告。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批转的确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情况,联席会议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书面报告后3日内上报。
十、通报
(一)工作内容
1.省处置办和各相关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处置案例及相关工作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
2.联席会议将辖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
(二)时间要求
联席会议在收到辖内非法活动有关案情和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后7日内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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